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造谣他人是“私生子” 侵害名誉要担责-贵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1-01-14 10:15:0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142次

近日,务川县法院镇南法庭调解了《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该院办理的第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而引发该案的导火索竟是一句“私娃”。


图片

图片


徐某与徐某某并排而居,通组公路的惠民政策使得两家出行更加方便。而连接通组公路的接点需开一条小支路,从徐某处经过才到徐某某处,通组路到徐某和徐某某房屋处需和别人调换土地才能得以修建,而在徐某和徐某某协商过程中,因意见未达成一致,徐某遂自行调换土地修建至自家院坝,并在院坝与徐某某的分割处修建围墙。而徐某某眼看原本可通往自家的院坝被徐某修建的围墙阻断,只留一条小路通行,心底的不满瞬间爆发,于是不断与徐某发生争吵,并在村民组造谣徐某系“私娃”(私生子)。
图片
图片

自此,就因徐某某的一句“私娃”,原本系亲叔侄关系的徐某与徐某某结下了怨恨,甚至发生抓打。
气不过的徐某与其父一同做了亲子鉴定,徐某某的谣言自然不攻而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某一纸诉状将徐某某诉至务川县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深入走访,了解到了双方矛盾至深的原因,其实“私娃”只是诱因,根源实为那条“通家路”。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为了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能够帮助双方修复叔侄关系,承办法官多次联系村委会、镇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从矛盾爆发的根源着手开展调解工作。

最终,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规定,徐某某一次性补偿徐某1000元。同时,徐某将修建的围墙及堆放的杂物自行拆除,两叔侄终于冰释前嫌。


 贵阳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贵在分享,来源:贵州高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