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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说“我养你”,分手后女方以此为证,拒还40余万

男方说“我养你”,分手后女方以此为证,拒还4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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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工作了怎么办?”“我养你呗!”恋爱时的甜言蜜语,分手时被女方当作呈堂证供男方因为这句情话40万元还能要回来吗?电影里的桥段在现实生活中上演。两个年轻人谈恋爱,男的叫小吴,女的叫小陈,曾经是同事。一开始感情很好,两人还开了一个为买房子的存款账户,每月往里面存钱,专款专用。不到一年时间,男方小吴就往账户里存了40多万元。不料有一天,女方小陈不辞而别,共有存款也被悉数转走。在法庭上,小陈拿出恋爱时小吴的甜言蜜语“以后我养你”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小吴转给她的40多万是“养”她的钱。爱情没了,小吴还要为他的甜言蜜语付出代价吗?甜蜜开始同事恋爱  存款买房小吴和小陈原来是上海某网络公司的同事。在工作中,二人互生好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23年12月,两个人一起租房生活。在同居期间,小吴承担了所有共同生活的开支。同居的日子里,两个人对未来满怀憧憬,谋划着存钱买一套房子长相厮守。两人用女方小陈的身份信息开了一个银行账户,两人都持有账户密码。小吴每个月发了工资就向这个账户里存钱,有时候存一两万,有时候存好几万。不到一年时间里,小吴就向这个账户存款40多万元。小陈也向这个账户里存钱,数额比小吴少得多。在存钱的日子,他们也在上海找房看房。微信里小陈给小吴发过一些房产信息。后来,公司裁员,小陈被“优化”掉了。那段时间,小陈心情很糟糕,情绪低落,小陈问小吴“你养我呀”,小吴安慰小陈道,没关系,“以后我养你”。这句甜言蜜语,在小陈的手机里一直保存着。订婚不成存款转走  不辞而别2024年10月,同居快一年的两个年轻人打算结婚了。他们趁着国庆假期,先回了男方小吴的老家。小吴的父母对小陈很满意,给这个即将成为儿媳妇的女孩子11200元订婚金。小吴家的亲朋好友都热情地招待小陈。随后,二人又去女方小陈的老家,情况就有点不一样。虽然小吴给小陈买了价值两万余元的金镯子,还花了近三万元钱给小陈的父母买了礼物,但是小吴连小陈的父亲都没有见到。吃了两碗面条后,两个人心事重重地回到了上海。当月月底,小陈的妈妈来到上海,住在女儿跟小吴租的房子里。过了几天,小吴忽然发现小陈把两个人买房的存款57万元全部转给了她的妈妈。12月初,小吴又发现自己手机上,以前他跟小陈的微信聊天记录全被删了。又过了几天,小陈和她的母亲悄悄搬出了他们共同租赁的房屋,不辞而别。12月的上海天气很冷,小吴的心也凉了,极度失落,认为小陈的家长如果没有看上自己,可以直接讲,这么操作太伤人心了。拒不退款 情话为证  测谎翻盘曾经相亲相爱的一对年轻人走到这一步,令人惋惜。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两个人对簿公堂。小吴根据自己之前的转账记录,统计出他在同居期间,一共向小陈转账412400元,其中因他要还信用卡,小陈转了9万元给他。其实信用卡的消费也是用于二人的日常开支。所以,小吴向法院提出,要求小陈返还他存的购房款322400元,房屋租金26400元,金镯子或折价款20000元,父母给的订婚金11200元等。小陈不同意返还小吴讨要的这些钱物。小陈说,小吴所说的购房存款322400元,已经全部用于双方的共同开支与房屋租赁。2023年10月,他们确认恋爱关系后,共同生活在女方租住的房屋内。在房租等生活起居方面她均为大量支出,转款用途系双方共同开支,而非购房款。小陈声称,双方并没有进行过订婚的承诺,而且小吴买给她的金镯子已经归还。所谓订婚礼金也不存在。小陈还向法庭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小吴曾跟小陈说,“以后我的钱都给你安排”“当花则花”“你养我吧”“行的”等,证明小吴转给她的钱,都是“养”她所需的生活开支。小陈还打印了几十页的消费账单,连网购内衣的信息都罗列在内,证明钱都花完了。小吴手机里的聊天记录虽然已经被删除,但是电脑微信里还保留着部分聊天信息。小吴提供的聊天信息显示,他们双方曾经就买房事宜进行过沟通,曾经商议一起买哪里的房子,一起研究什么户型,什么区域的房产等信息。双方各执一词,尤其是关于资金部分,小吴说一毛钱没有还,小陈说现金还了22万元,包括14万现金和8个一万元现金,总有一个人在说谎。小陈同意进行司法测谎,小吴也只好同意。于是,法院委托上海市有资质的心理测试实验室对二人“测谎”。测谎实验是向双方提了四个相同的问题:1、你和对方在恋爱期间是否有共同存款买房的事实?2、你是不是收到了小陈归还的手镯?(问小陈:你是否有归还小吴涉案手镯?)3、你是不是有收到小陈给你的14万元现金?(问小陈:你是否有给过小吴友14万元现金?)4、小陈说她后来将收到的1万元红包还给你了,你是否有收到该1万元红包?(问小陈:你说你后来将收到的1万元红包还给小吴了,该说法是否属实?)测试结果,小吴全部通过,小陈全部没通过。没有通过测谎的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终局揭晓男方胜诉,女方还钱随着法院的判决书下达,小吴和小陈的这段关系也画上了句号。法院审理后,酌情确定由女方小陈返还男方款项及金饰折价款等共计30万元。测谎时,男女双方各支付了6000元。小陈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小陈要承担小吴已经支付的6000元“测谎费”。此外,7000元诉讼费大部分由小陈承担。法院表示,小吴和小陈原系情侣关系,双方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存钱,在分手时,应当对财产进行相应的处理。在理论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与解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存在区别但亦可能存在部分的混同。婚约财产的性质一般应为赠与性质,但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而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本案中,据双方证据可知,原告定期向被告转账,款项金额较大,除此之外还有共同生活的开销,转账部分及赠送金饰品附带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条件更符合生活常理。但也考虑到共同生活中发生部分财产、开支的混同,在分割时应当根据案情作不同考量,例如房屋租金已经支付,且在共同租房前也各自支付其他房屋租金,故没有证据反映具有分担的必要。因此,法院酌情作出以上判决。律师提醒大额转账,备注清楚小吴的辩护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李达希望通过本案,对恋爱中的情侣做一些风险提示:■ 在双方关系还没有很稳定前,尽量不要发生大额转账;■ 进行大额转账,一定要备注清楚,如备注购房款,如果真心赠与可不用;■ 对于重要的事情,尤其涉及大额财产的事宜,要留存证据,否则一个说黑一个说白,记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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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打赏女主播1988次,累计金额超87万,妻子起诉主播和平台要求返还,法院驳回:打赏属网络消费行为,并非无偿赠与

    丈夫打赏女主播1988次,累计金额超87万,妻子起诉主播和平台要求返还,法院驳回:打赏属网络消费行为,并非无偿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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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一个多月里,男子在抖音平台向一名网络女主播打赏1988次,打赏累计折现金额达87万余元。事后,其妻子将网络女主播及抖音平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返还相关打赏款项。1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法院审理认为,该男子的充值行为,是获取平台服务与虚拟消费工具的对价支付,属于网络消费行为。其使用虚拟礼物打赏主播,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并非无偿赠与。基于主播提供服务的公开性、用户打赏的自愿性以及该行为所蕴含的对等给付性,双方不构成赠与法律关系,而是形成了一种依托于平台规则缔结与履行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故妻子主张案涉打赏构成赠与并要求撤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情回放:男子打赏女主播,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判决书显示,95后女子邓某是抖音平台注册的一名才艺主播,通过直播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表演、互动等服务。2025年4月16日至5月21日期间,男子李某通过其个人支付账户向抖音平台累计充值233次,其使用由此获取的“钻石”向邓某打赏1988次,累计消耗“钻石”8795030个(折合879503元),单次打赏消耗“钻石”数量从1至33000个不等。上述打赏行为系李某单方作出,妻子王某对此不知情且未同意。2025年5月5日至5月22日期间,李某与邓某通电话30余次,多为李某主叫,邓某自认线下见面一次,双方除前述打赏外,无证据表明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事后,李某妻子王某将邓某以及抖音公司起诉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变更诉求为判令撤销李某对邓某的赠与,判令邓某、抖音公司退还李某通过抖音平台打赏的款项879503元。王某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基于与主播邓某的不正当交往,短期内向邓某在抖音平台控制的账户进行巨额打赏,该行为系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应予撤销并返还财产。法院驳回:打赏属网络消费行为,并非无偿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充值行为,是获取平台服务与虚拟消费工具的对价支付,属于网络消费行为。李某使用虚拟礼物打赏主播邓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并非无偿赠与,邓某通过直播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表演、互动等服务,凝聚了精力投入并创造了情绪价值,用户基于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自愿打赏,该打赏行为具有明显的对价性。同时,打赏收益经由平台根据协议与邓某结算,是邓某提供直播服务的劳务报酬。因此,基于邓某提供服务的公开性、用户打赏的自愿性以及该行为所蕴含的对等给付性,李某与邓某之间不构成赠与法律关系,而是形成了一种依托于抖音平台规则缔结与履行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故王某主张案涉打赏构成赠与并要求撤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王某同意,于短短一个多月内将累计折现金额达879503元的巨额资金用于个人网络直播打赏。此等数额巨大、目的特定、持续性强的财产处分行为,明显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因此,在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中,该处分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构成无权处分。然而,该内部效力判断并不当然否定其对外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抖音公司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交易环境构建者,其核心在于保障标准化、自动化服务的正常运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抖音公司对李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系明知或应知,亦无证据表明其存在过错。抖音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审查义务的合理边界在于验证用户支付账户的合法性及指令的真实性。李某使用其本人实名注册账户进行支付,该支付行为本身合法有效,抖音公司有合理理由信赖该支付行为系用户有权处分。因此,抖音公司属于善意相对人。其与李某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不因李某在夫妻内部可能构成无权处分而归于无效。对于王某主张该服务关系因基于“婚外感情交往”目的而违背公序良俗。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双方虽联络频繁,但多为李某主动发起,邓某知晓李某已婚,并自认线下见面一次。此种互动模式,尚未脱离网络主播与粉丝之间可能存在的社交范畴。其次,从财产处分性质看,李某的巨额打赏发生于公开直播场景,系平台常规功能。该行为更直观地表现为其个人在特定情感偏好驱动下的非理性消费,而非有证据证明的、为换取或维持不正当关系而支付的非法对价。王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亦未能证明打赏行为与一个具体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目的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所需的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王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李某的充值打赏行为系其自主操作,意思表示真实。网络直播打赏作为互联网新兴业态,其经营内容与模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其他法定无效事由。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需要指出的是,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协商短期内单方进行巨额网络消费,该行为在其与王某的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中可能引发的纠纷及责任,王某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但该内部争议不能否定其与外部善意相对人之间已合法成立并履行的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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