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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一年闹离婚 法院支持退还半数以上彩礼

结婚不到一年闹离婚 法院支持退还半数以上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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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不到一年又“闪离”,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则要求全额返还彩礼,法院如何判?贵州贵阳离婚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12月19日,记者从湖南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这样一起涉彩礼纠纷。基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各方过错等因素,法院最终酌情判令女方返还半数以上彩礼金额。阳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于2022年7月相识、相恋,三个月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张先生给付阳女士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9万余元。2022年11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然而,因张先生在广东务工,阳女士在老家生活,双方分居两地。婚后不到一年,因感情不和,阳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张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29万余元等。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张先生给付的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合计23万余元,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张先生主张的红包转账、生活开支及人情开销等费用,金额较小,且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和日常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但需要注意的是,张先生转给阳女士的款项中有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该彩礼金额亦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可以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同时,张先生与阳女士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才一个多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离婚诉讼也并非张先生提起,而对于彩礼去向及其嫁妆情况阳女士也未举证证明。综上考虑,法院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酌情判令阳女士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湖南高院民一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孙元清指出,人民法院基于此,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普法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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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唰唰唰”慷慨转账分手后却以“这都是彩礼”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这合理吗?贵州贵阳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案情简介2019年,麦某(男)与黄某(女)认识并相恋。随着感情迅速升温,2021年4月,双方开始谈论婚嫁事宜,但因意见不合引发多次争吵,最后麦某提出分手。麦某认为自己与黄某交往期间的多次转账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转账累计数额较大,超出普通情侣的日常消费水平,应视为彩礼。现双方已分手,黄某应返还彩礼。因协商不成,2023年1月,麦某将黄某诉至法院。黄某辩称,麦某的转账均是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维系双方感情,并且不是发生在谈论婚嫁事宜期间,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转账记录,在恋爱期间,麦某多次向黄某转账,转账金额累计30余万元,转账附言包括“生活费”“拿去花”“提前发工资了,拿去买”等等。 法院审理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麦某主张的款项是否属于彩礼。麦某在恋爱期间多次转账给黄某,从部分转账的备注或附言内容可知,转账的目的是为表达爱意、维系双方感情等。此外,双方确认2021年4月开始商议结婚事宜,5月底分手,款项的转账时间并非发生在双方谈论婚嫁事宜期间,且部分转账是发生在麦某明确表达分手后,而麦某也未举证证明转账系出于结婚目的而支付的彩礼。综上,法院认为,麦某关于给黄某的多笔转账均为彩礼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法院依法驳回麦某要求黄某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实践中,恋爱双方存在婚约,且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及生产生活资料,俗称彩礼。婚约财产纠纷是双方在未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判断恋爱双方之间赠与的财物属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不仅要考虑双方是否有缔结婚约的意愿,也要考虑赠与是否发生在谈婚论嫁期间。本案中,麦某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双方商议结婚事宜的阶段外,且未有证据证明其转账目的是为了结婚,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另外,对于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如果转账时附言借款,可要求对方返还;特殊节日转账、金额为“1314”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情侣间的日常消费、琐碎转账等可视为一般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恋爱关系中,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间的转账要注意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同时,金钱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情侣双方应当保持理智,共同建立健康、平等、互相尊重的恋爱关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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