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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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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因工作纠纷被同事打伤公司称是打架斗殴,不算工伤法院怎么判?请看浙江的这个案例案件经过房某入职于舟山某船舶工程公司,在船厂工地从事水刀涂装工作。2021年9月20日上午,房某所在的班组在船坞用水刀对船身进行水刀除锈,准备除锈后进行喷漆。带班工长刘某让房某去清除甲板积水,房某认为擦水并非其本职工作,故出言拒绝,因言辞不当激怒了刘某。于是,刘某重力拳击房某的头部及左耳。房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鼓膜外伤性穿孔。2022年10月,房某以某船舶工程公司为工作单位向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2023年4月,普陀区人社局认为房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公司则辩称,房某受到的伤害系与另一员工打架斗殴所致,与其履行水刀涂装的工作职责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超出了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房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的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其受到的暴力伤書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房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受到同事的暴力伤害所致,而结合事发当日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暴力伤害的起因系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双方对工作安排的争议,属于工作纠纷,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法院判决驳回某船舶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因该公司并未给房某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无法进行赔付,故相应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后经协商,该公司依法支付给房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10万余元。法官说法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暴力伤害,其直接原因通常是暴力等行为,并非工作操作所致,工作原因与遭受暴力伤害之间往往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从工伤认定倾斜保护原则出发,职工所受暴力伤害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即可,并不限缩解释为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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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上驾驶员和乘客下车后被本车撞伤,能认定为本车的第三者吗?

    车上驾驶员和乘客下车后被本车撞伤,能认定为本车的第三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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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法案例【2024】427车上驾驶员和乘客因事故或车辆故障等原因下车后再次发生事故导致出现伤亡哪个能认定为本车的第三者?案情简介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小乙处于车辆外,是否属于本车的“第三者”。枣庄市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驾驶员小乙虽然处于车辆外部,空间上与机动车脱离,但其对机动车仍有实际的控制力,应继续履行驾驶员职责,其身份应认定为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因小乙“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属于本案的侵权人。任何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故本案中,小乙不应认定为自己车辆的“第三者”。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的同等事故责任认定,小乙的损失应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小甲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枣庄市中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小乙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车上人员在车外遭受伤害的情形,机动车车上人员主要有驾驶员和乘客两类。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本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时,这两类人员能否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纳入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可以从车上人员是否对车辆和危险具有控制力以及是属于车内人员还是车外人员来作为判断标准。本车驾驶员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不属于本车保险的第三者。《‌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者是权利主体,‌二者相互对立,‌同一主体在同一责任保险中,‌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故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从控制力角度来看,驾驶员在驾驶途中临时性停靠路边(临时下车检查车辆、排查故障等情形)因本车受伤,由于驾驶员主观上并无结束驾驶过程的意思表示,客观上车辆仍处于“运行”状态,此时驾驶员未丧失对车辆的控制力,身份上并不因车辆的临时性停靠而予以转化为“第三者”,而是驾驶车辆的一种合理延伸。本车驾驶人以外的车上人员(乘客)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属于本车保险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予以赔偿。一方面,从对车辆和危险的控制力来看,相较于驾驶人对车辆实际控制以及对危险具有较强的把控力,作为受害人的乘客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在控制力上并无实质差别,都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乘客下车之后,身体全部处于车外,与机动车的依附关系已完全解除,不再享有车辆的保障功能,应认定为本车的车外人员,此时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可以转化成本车保险的第三者。本车人员(驾驶员和乘客)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碾压或者为逃避事故而跳车导致伤亡的,不属于本车保险的第三者。驾驶员和乘客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意外原因被甩出车外,从损害行为发生到损害结果出现始终保持连续的状态,并未有其他因素的介入,驾驶员和乘客的伤亡结果可以看作是意外原因引起初始危险的延伸状态,根据近因原则,该伤亡结果应归结于初始危险,故驾驶员和乘客也不应按照本车“第三者”的身份主张赔偿。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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