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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杨*永与被执行人****石幕墙装饰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保全结果告知书
渝0113执保3281号
杨*永,三马****装饰工程(重庆)有限公司:
关于场小永与三马****装饰工程(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将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依法冻结三马****装饰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号:123***18591****60000,实际冻结60000元,自2024-06-21起算,冻结期限一年。
申清保全人续行保全的,请于保全期限届满30日前通过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等方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
承办人:秦*亮(黄*文)电话:02366229027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13执保3281号
申请保全人:杨*永,男,汉族,1978年07月19日出生,河南省.
被保全人:三马****装饰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E80H5L.
申请保全人杨*永与被保全人三马****装饰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23)观劳人仲调字第3246号调解书,调解:
被申请人三马****装饰工程(重庆)有限公司2024年2月29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四斯支付申请人杨*永各项工伤补偿待遇共计人民币二十三万元整(¥230000.00),第一期于2023年8月29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五万元整(Y50000.00):第二期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第三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陆万元(¥60 000.00),第四期于2024年2月29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陆万元整(¥50 000.00),被中请人三马****装饰工程(重庆)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水至申请人杨*永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梁北支行个人账户:622*******26958974,
以上金额其中一期逾期支付,视为所有金额逾期未支付,申请人可就未支付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杨*永放弃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请求;
四、本调解书履行结束,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以同一劳动关系为理由,要求对方当事人解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含社会保险等的其他问题,且双方当事人再无劳动争议。因情况紧急,判决生效后,申请保全人杨*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保全人三马****装饰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会人杨*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三马****装饰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价值60 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亮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文
书记员李*琳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2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