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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在前解聘在后 他能主张赔偿金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8-12 14:40:5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案情简介

 

     2022628日,李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行政总监,每月应发工资金额为15750元。自20235月份起,A公司开始拖欠李某工资。

     2023810日,李某通过A公司企业微信提交离职申请,并明确离职日期为2023810日,离职原因为A公司三个月未发放工资。提交离职申请后,李某就未继续在A公司工作。A公司则认为李某未按照公司离职审批流程办理离职,属于旷工,并于20231120日发布通告,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之后,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20235月至20238月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3625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已于2023810日通过企业微信向A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并明确离职日期和离职原因。同时,A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李某20235月份、6月份、7月份工资的客观事实。故上述事实可以印证李某以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于2023810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这一行为早于A公司发布解除劳动合同通告的行为。因此,不存在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事实。

     但是,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虽然李某主张赔偿金的主张得不到支持,但仲裁委可以裁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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