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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违反规定超车发生事故,全责
夜间会车时
你是不是反感对面那道刺眼的强光?
你会不会偶尔也开启那道强光?
活生生的教训来了!
违规使用远光灯
不光是道德问题
一旦造成交通事故
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
2024年10月的雨天凌晨,阿健所驾车辆与小金所驾车辆在某酒店门口会车时,小金所驾车辆为远光灯状态,强烈的光线晃得人睁不开眼。刚会完车,阿健的车“砰”的一声,撞上了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行人蒋某。
事故导致阿健一方车辆严重损坏,行人蒋某伤势过重,虽经全力抢救,仍不幸于当日死亡。
公安交管部门介入调查
现场勘查、监控录像显示:
事发时正值雨天,路面湿滑,视线受到一定影响;
小金所驾车辆在会车前后,远光灯一直处于开启状态;
阿健存在超速驾驶的违规行为;
蒋某事发时横穿马路。
综上,小金违规开启的远光灯强光照射,再加上阿健超速行驶,导致阿健在会车瞬间产生严重的视野盲区,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横穿马路的蒋某,最终酿成车损人亡的惨剧。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阿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小金、蒋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阿健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蒋某家属已与阿健达成赔偿协议。小金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小金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蒋某的家属遂将小金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阿健因夜间道路行驶未降低车速,与对向车辆会车后未及时观察前方道路状况,遇情况未有效避让,是致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小金在会车时违规使用远光灯,是致蒋某死亡的间接原因;蒋某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在事故中有过错行为,和小金承担同等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原因分析,法院判决,在扣除小金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后,小金还应赔偿蒋某家属8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中
三方多个违法行为综合作用之下
导致了最后的悲剧
这起血淋淋的事故
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 规范使用车灯,莫让“光明”变“盲区”。
滥用远光灯会瞬间使对向或前方驾驶员致盲,极大压缩其反应时间和空间,极易诱发严重事故。本案中,小金的违规操作是悲剧链上的关键一环。每一位驾驶员都应养成文明、规范使用灯光的习惯,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负责的基本要求。
➢ 雨天路滑,路面附着系数降低,制动距离延长,视线严重受阻。
阿健在雨天且凌晨光线不佳的情况下超速行驶,是导致其无法有效应对突发状况和加重事故后果的直接原因。因此,雨天行车务必降低车速,保持安全距离,集中注意力观察路况,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 行人蒋某未确认安全就横穿马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行人同样是交通参与者,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横过道路时,务必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遵守信号灯;在没有人行横道和设施的路段,要“先停、再看、确保绝对安全后通过”, 尤其是在夜间、雨天等视线不良的环境下,切不可随意穿行。
法律对远光灯的用法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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