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离婚协议约定“黄金均价”调整补偿款,“通胀条款”该如何履行?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8-14 15:18:2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补偿金动态调整条款的履行问题。协议约定,男方魏某需每月向女方赵某支付补偿金,并为预防通货膨胀,每五年以“当年前一年的黄金均价乘以18.8克”重新计算下一个周期的补偿金。在第二个周期起始时(2023年6月),魏某仍按原标准每月5000元支付,而赵某主张应按2022年黄金均价(394.385元/克)计算,即每月7400元。魏某虽辩称其暂按原标准支付系为“保留补差空间”,且赵某计算方式有误,但法院认为,魏某在明知协议存在价格调整机制的情况下,既未主动履行重新核算义务,又在赵某主张权利后持续按原标准单方履行,此行为已构成对合同根本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根本违约。鉴于剩余履行期限长达23年,魏某的持续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履行基础丧失,要求债权人持续承受履约不确定性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魏某一次性支付剩余补偿金143万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驳回魏某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请求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魏某向赵某一次性支付剩余房屋补偿款14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魏某承担。


一审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与魏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6月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如下:1、存款,双方名下无存款。
2、房屋,位于602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2018年8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100万元整给女方,并在之后,每个月补偿5000元给女方,持续30年(2018年6月-2048年5月),共280万,如男方有能力(如卖房后)应尽快支付。如女方有任何意外,女方母亲有权继续享受相关权利,如男方有任何意外,房屋出售后应继续支付剩余款项给女方。3、为预防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条目2中的5000元/月,以5年为一期,到期后以当年前一年的黄金均价乘以18.8克,并对百位四舍五入后,计算下一个周期每月的补偿金。周期起始时间为2018年6月,2023年6月,2028年6月,2033年6月,2038年6月,2043年6月。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别克君威轿车归男方所有。另查,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魏某每月向赵某转账500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魏某已向赵某支付137万元。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018年6月8日赵某与魏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协议书中约定,为预防通货膨胀以5年为一期,到期后以当年前一年的黄金均价计算下一个周期每月的补偿金。根据该约定,魏某在2023年6月,应按照上一年的黄金均价重新计算补偿金数额。之后,魏某仍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补偿金,与《离婚协议书》约定不符。庭审中魏某明确表达不同意按黄金均价计算补偿金,现双方关于补偿金计算方式发生争议。考虑到双方离婚协议书中载明此种计算方式系为防止通货膨胀,故在魏某不同意按照黄金均价重新计算补偿金数额的情况下,赵某要求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应当视为双方均同意不再按协议约定方式履行。故此赵某要求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持异议。遂于2024年11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赵某剩余房屋补偿款14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意见魏某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计算方式几乎完全不了解,其中最核心的金价适用年限都不清楚,并未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仅以双方约定不明确、双方达不成一致就判定魏某一次性支付赵某补偿金。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条目2中5000元/月,以5年为一期,到期后以当年前一年的黄金均价乘以18.8克,并对百位四舍五入后,计算下一个周期每月的补偿金。周期起始时间为2018年6月,2023年6月,2028年6月,2033年6月,2038年6月,2043年6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的计算方式明确,在法庭上的讨论,结合赵某一审提交的证据,赵某提到的金价依据是2023年的450元/克,这根本不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到期后以当年前一年的黄金均价乘以18.8克”。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计算标准应该是以2022年的黄金均价来乘以18.8再计算。但一审法庭没有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审理,就认为双方约定不明确,且因为魏某无法接受赵某错误的计算方式就认定魏某明确不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进而认定双方均不认可约定,最后作出要求魏某一次性支付赵某补偿金的错误判决。2.一审法院仅认定魏某履行合同义务和合同约定不符,却未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讨论。双方正常约定的《离婚协议书》是按照黄金均价计算,法院并没有明确该争议焦点,简单认定魏某履行方式不符合约定就支持赵某要求全部一次性给付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因赵某计算方式有误,要求金额远高于双方约定金额,魏某无奈只能先以5000元/月支付赵某,待双方明确金额后补差,且魏某并未明确拒绝按照《离婚协议书》中金价的约定继续履行,魏某只是对于每个月的金额还没有与赵某具体商议。而一审对此争议焦点并没有开展具体询问就因魏某先继续按照5000元/月支付赵某补偿金、以及魏某不同意按照赵某错误的计算方式支付,就认定魏某明确表达不同意按照黄金均价计算补偿金,又因赵某要求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就视为双方均同意不再按照协议约定方式履行,属于事实认定错3.魏某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只是针对赵某要求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不同意,认为赵某要求一次性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魏某答辩意见主要是围绕一次性支付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且魏某也表示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书》继续履行,只是对于每个月的金额还没有与赵某具体商议,魏某考虑的是赵某已经起诉,在庭审中可以对此进行明确(自双方2018年6月8日离婚至2024年8月(魏某收到法院传票当月),魏某每个月都给赵某转账。)但法庭对该争议焦点并没有具体询问,就简单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这对魏某是不公平的。(参考魏某答辩状内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男方有能力(如卖房后)应尽快支付”,但魏某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602号房屋”),魏某生活在该“602号房屋”,并没有卖房,没有达成“尽快支付”的条件。且赵某起诉魏某是因赵某个人买房需要偿还房贷才想要求魏某一次性支付,而目前魏某没有一次性支付能力。)4.一审法院审理缺少必要法庭调查程序。实际上,法庭并没有对该争议焦点“双方关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查。一审法院并没有对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进行具体审理,法官甚至没有对重要约定条款的内容进行法庭调查,对关键问题进行询问,才导致对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魏某没有拒绝按照金价计算,只是还没有具体讨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且魏某只是拒绝了赵某错误的计算方式,法庭也并未对此展开讨论就简单认定“双方达不成一致”。魏某并没有不同意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实际上,是赵某的要求高于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不能协商、在未详细查明相关事实就作出支持赵某的判决。5.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的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实际上魏某并没有不按照约定履行,也没有拒绝按照约定履行。且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不明”,一审法院根本没有针对《离婚协议书》约定进行审理就认为约定不明,进而认为魏某违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其采取的措施只是一味支持赵某要求一次性履行,既没有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审理和适用,又没有对赵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审查,简单认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并不符合一审法院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赵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魏某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魏某转账记录截图,证明魏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给赵某转账25000元(自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的款项,每个月5000元,共5个月),因目前尚未确认每月转账具体金额,魏某只能先按照5000元履行,待明确后补差。2、因人赵某计算方式有误,按照错误的年份计算的金额要求魏某履约,其要求的金额远高于双方约定的第二个5年期金额,魏某无奈只能先以5000元/月支付赵某,待双方明确金额后补差,因此魏某并没有违约,只是没办法按照赵某计算错误的金额支付,因此只能先按照之前的金额履行,待二审确认每月应支付金额后补充支付给赵某。证据2魏某与赵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赵某坚持要求魏某支付每个月10000元,但实际上已经高于双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自双方2018年6月8日离婚至2024年8月(魏某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当月),魏某每个月都给赵某转账,因赵某计算错误、金额要求过高,且赵某已经起诉,所以魏某先给赵某支付5000元/月,待法庭上确认金额后补差。魏某表示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书》继续履行,只是对于每个月的金额还没有与赵某确认,魏某考虑的是赵某既然已经起诉,在庭审中可以对此进行明确,但一审并没有对争议焦点进行调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3金价变化(2004-2022年),证明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条目2中5000元/月,以5年为一期,到期后以当年前一年的黄金均价乘以18.8克,并对百位四舍五入后,计算下一个周期每月的补偿金。周期起始时间为2018年6月,2023年6月,2028年6月,2033年6月,2038年6月,2043年6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的计算方式明确。结合赵某一审提交的证据3“2022年金价最低价为365.57元,最高价为423.20元,均价为394.385元”,乘以18.8克,并对百位四舍五入后,应为7400元,而赵某提到的金价依据是2023年的450元/克,这根本不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到期后以当年前一年的黄金均价乘以18.8克”。说明赵某搞错了《离婚协议书》的计算年份。证据4魏某与一审法官判后答疑的录音与文字整理稿,证明在一审法官判后答疑时,通过答疑内容可以看出:一审法庭没有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审理,就认为双方约定不明确;因为魏某无法接受赵某错误的计算方式就认定赵某明确不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进而认定双方均不认可约定,最后作出要求魏某一次性支付赵某补偿金的错误判决。经质证,赵某认为: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离婚协议书订立明确。2023年的时候,是我们应该以2022年金价为准,但那个时候的金价就已经是每月7400元,合同中约定明确。2023年6月份对方就已经违约了,我们也有过沟通,但是对方不同意。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一审已经互相质证,而且一致,就是每个月五千,当时双方没有异议。对方在第二个时段就已经违约了。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当时我们就是这么约定的。证据4不发表意见。本院认为,魏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于2018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补偿金调整条款的履行方式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关于《离婚协议书》补偿金调整条款的约定性质。根据协议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衔接约定,5000元/月的基准补偿金系以五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依据系以"当年前一年的黄金均价"作为计算基数。该条款具有明确的递进式履行特征,即每一履行周期的金额需在前一周期届满前重新核算。魏某在2023年6月第二周期起始时,持续按照首期5000元标准履行,在赵某已明确主张按394.385元/克(2022年年均金价)计算形成7400元/月新标准的情况下,该履行行为已构成对合同根本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魏某主张其暂按原标准支付系为"保留补差空间",魏某在明知协议存在价格调整机制的情况下,既未在第二周期起始时主动履行重新核算义务,又在赵某主张权利后持续按原标准单方履行,此等行为已超出合同履行宽限期的合理范畴。一审法院结合魏某认定其构成履行方式不符合约定,该认定符合客观履约情况。


关于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裁判正当性。本案中,魏某对动态调整条款的持续性违反已导致合同履行基础丧失,且剩余履行期限长达23年,在此情形下要求债权人持续承受履约不确定性有违公平原则。一审法院综合考量通胀补偿条款的设立目的、违约行为的持续性特征,判令一次性履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魏某二审提交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其所举转账记录仅能证明部分履行事实,无法推翻根本违约的定性;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的协商过程恰可佐证赵某始终主张按约调整;金价数据反可印证其自身知晓正确核算方式。上述证据均不能实质性否定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魏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京01民终180号离婚后财产纠纷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丽姐说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