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新闻资讯
妻子因丈夫同性恋取向,授意丈夫组织他人同自己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0132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慧,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现住石家庄鹿泉区。因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23年10月11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27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4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2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慧犯聚众淫乱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杰、检察官助理时某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份左右至同年7月份,被告人魏某慧因其丈夫杜某东(已判决)同性恋取向,授意其丈夫组织他人同自己发生性关系,杜某东到石家庄市极地娱乐会馆消费期间,让范某洋(以判决)为其介绍该会馆男性有偿陪侍人员,分别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场××公寓以及杜某东家中同魏某慧以及杜某东聚众淫乱。
公诉机关提交了范某洋微信截图、范某洋提供杜某东微信转账截图、李某冬与范某洋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陈某名与范某洋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冯某兴、时某天、陈某名、王某博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慧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同案犯杜某东、范某洋、李某冬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聚众淫乱视频资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慧系聚众淫乱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慧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慧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魏某慧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慧系自首,认罪认罚且正处于哺乳期,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慧系聚众淫乱活动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慧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慧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慧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某桥
二O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某琦
书 记 员 闫某博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月旦评法、问律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