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未成年女儿与母亲通话记录能否作为出轨证据?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8-26 17:22:1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案情】

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王某,于200612月生育女儿小王,200810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2411月,妻子张某以与丈夫王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

  王某辩称,张某婚内出轨是导致双方离婚的根本原因,如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王某为此提交了女儿小王与母亲张某的微信通话记录截屏、该通话录音光盘、通话内容文字记录各一份,用于证明其妻婚内出轨。

【一审判决

王某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准许张某与王某离婚。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问:离婚案件中,原告只有离婚一个诉求,如果被告不提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审理是否会涉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除了离婚本身,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是人民法院须处理的问题。即使原告在起诉时仅提出离婚诉求,被告也未明确提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主动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方式等问题进行审查和调解。但双方均明确不处理财产的,可以另行主张。

问: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可否作为证人?他们的证词证言,效力如何?

答: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原则上不宜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对于未成年人,法律和司法实践均持审慎态度。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量。让未成年子女出庭作证,尤其是涉及父母婚姻矛盾和过错的,极易对其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使其陷入情感冲突和道德困境,甚至可能被父母一方利用,违背其真实意愿。因此,法院通常会避免直接传唤未成年子女出庭作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完全不被考虑。在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时,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其真实意愿是法院在判决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了解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例如通过社会调查、心理辅导机构的评估报告、或在不伤害其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单独询问等。但这些意见的获取方式必须合法、合规,且不能强迫未成年人表达意愿。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证词证言,即使获取,其证明力也需结合其年龄、认知能力、表达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诱导、胁迫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通常证明力较弱,且不能作为认定父母过错的直接证据。

【二审判决】

王某为证明张某婚内出轨,提交的女儿小王与张某的微信通话记录截屏、该通话录音光盘、通话内容文字记录,从证据形成过程来看,小王长期与其父亲王某共同生活,小王与母亲张某添加微信好友后随即进行微信通话,紧接着王某便完成该通话内容手写文字记录制作,证据形成的时间线异常。从证据内容来看,手写文字记录显示,通话中小王多次向其母亲张某诱导性发问、重复发问涉及张某婚恋状况的问题,多次询问张某是否想在离婚后与他人结婚领证、是否与他人分手等内容,偏离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母女的日常交流习惯。从王某提交的小王与张某微信通话记录时间显示,小王当时系未成年人,王某将该微信通话记录等作为证明张某婚内出轨的证据提交法庭,实际上将未成年人置于情感冲突与道德困境中,破坏了小王与母亲张某之间的情感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王某利用未成年子女小王与张某进行电话沟通,以获取有利于其诉讼的相关信息所形成的上述证据,应作否定评价,依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王某据此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基于查明的张某与王某确已感情破裂的事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准许张某与王某离婚。

问:离婚案件里,常常交织着诸多复杂难题,当家庭分崩离析,孩子被迫置身于风暴中心,他们的意思表达该如何对待?

答: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达处理是一个极其敏感且重要的法律问题,其核心在于平衡父母的权利与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此持审慎态度,并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这是处理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事务的根本原则。任何对未成年子女意思表达的获取和采纳,都必须以不损害其身心健康、不加剧其情感创伤为前提。法院会避免让未成年子女直接卷入父母的冲突,尤其是在涉及父母过错认定的问题上。让子女对父母的过错进行指证,是对子女的二次伤害,我们也不建议申请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出庭。

问: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王某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是否可以理解为法院没有采信王某提供的证据?即:女儿小王与母亲张某的微信通话记录截屏、该通话录音光盘、通话内容文字记录各一份,用于证明其妻婚内出轨。

答: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这确实可以理解为一审法院未采信王某提交的关于张某婚内出轨的证据。证据不被采信的原因可能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或关联性存在瑕疵,或者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案中,二审法院对王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更为详细和深入的审查,并明确指出了不予采信的理由,这体现了二审法院对证据审查的严格性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问:本案为离婚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结果一致,支持原告诉求,准予双方离婚。那么,他们的离婚时间以哪个为准?

答: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其离婚时间的生效点并非以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或二审判决作出之日为准,而是以二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终审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二审判决送达之前,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只有当二审判决送达后,该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因此,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离婚时间,应以二审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为准。

问:如果丈夫王某提供的是成年子女的证据,是否会被采信?

答:如果丈夫王某提供的是成年子女的证据,其采信与否将回归到一般证据规则的审查范畴。与未成年子女不同,成年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不再受“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特殊限制。然而,法院在审查此类证据时,仍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获取方式必须合法。例如,如果成年子女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听、偷拍等方式获取证据,即使内容真实,也可能因来源不合法而不被采信。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会审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包括证人证言是否客观、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是否受到一方当事人的诱导或胁迫。由于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特殊的亲属关系,其证言可能带有情感倾向或利益考量,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核实其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能够证明或反驳案件中的某个事实。证明力:成年子女的证言,作为一种证人证言,其证明力并非绝对。法院会综合考虑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的关系、证言内容是否符合常理、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如果证言内容与客观事实相悖,或者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因此,即使是成年子女提供的证据,法院也会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则会被采信;反之,则可能不被采信。

问:本案为离婚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结果一致,支持原告诉求,准予双方离婚。那么,他们的离婚时间以哪个为准?

答: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其离婚时间的生效点并非以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或二审判决作出之日为准,而是以二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终审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二审判决送达之前,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只有当二审判决送达后,该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因此,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离婚时间,应以二审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为准。

徐某丽律师温馨提示: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达,既要尊重其作为独立个体的权利,又要充分保护其身心健康,避免其成为父母冲突的牺牲品。法律的目的是为孩子提供一个最有利的成长环境,而不是让他们在父母的战争中受伤。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丽姐说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