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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赠给非亲生子女,可否全部撤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8-26 17:27:5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案情】

三年前,李某张某协议离婚,约定由李某抚养儿子小李,并将夫妻名下两套房产归儿子小李所有。后来,李某听到一些流言蜚语,说小李与李某不像父子,心生怀疑的李某带着小李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李某为小李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小李不是李某亲生的。李某感到自己被骗了,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意思表示,把给小李的房子要回来。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意思表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以及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赠与条款,其性质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一旦成立即生效,但法律也赋予了赠与人在特定情形下的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基于对事实的错误认识(如本案中对子女血缘关系的误解)而作出赠与表示,且该误解是重大的,足以导致其不作出或不按此方式作出赠与决定的,则构成重大误解。此外,如果赠与是受欺诈或胁迫所为,同样可以请求撤销。

问:如果房产已经过户登记到小李名下,是否影响李某撤销赠与?

答:房产过户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意味着物权已经发生转移。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房产已经过户登记到小李名下,但李某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其作出赠与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如果赠与行为因重大误解、欺诈等原因被撤销,则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即使房产已经过户,一旦赠与行为被法院依法撤销,受赠人(小李)取得房产的法律基础就不复存在,其应当将房产返还给赠与人(李某)。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原告李某同意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小李,是基于小李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认知。而李某、小李经鉴定没有血缘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之意,同时,鉴于房产在赠与前是李某张某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才能作出,而张某对重大误解事由负有过错,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故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了对小李的全部房产赠与。

问:撤销赠与后的房产如何处置?张某坚持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小李可以吗?

答: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后,意味着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房产的所有权恢复到赠与前的状态。在本案中,由于房产在赠与前是李某张某的共同共有财产,因此撤销赠与后,这两套房产将恢复为李某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张某不能单独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小李,因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她只能在与李某分割共同财产后,将自己分得的份额赠与小李。 

问:小李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协议约定小李由李某抚养,李某现在可以拒绝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是基于父母双方的合意,但该约定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出现法定事由,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中,李某发现小李并非其亲生子女,这一事实的改变,对李某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意愿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虽然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这里的子女通常是指具有血缘关系或法律拟制血缘关系的子女(如养子女)。对于非亲生子女,如果非生父在明知非亲生的情况下自愿抚养且另一方同意,法律不禁止。但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抚养义务,且现在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其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解除抚养义务。

问:李某在本案中可以要求张某支付惩罚性的赔偿吗?

答:可以。本案是典型的欺诈性抚养纠纷,欺诈性抚养是指妻子(欺诈方)对丈夫(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丈夫一旦知道欺诈性抚养的真相,通常会引发有关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等纠纷。

欺诈方应该向受欺诈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失的赔偿责任。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为了圆满安全幸福的家庭生活而成立的,因此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都有基于婚姻关系的身份所享有的圆满安全幸福的身份权益。欺诈性抚养关系是妻子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引起的,这种婚外性行为生育子女就是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应对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欺诈性抚养实质是子女生母采取欺骗手段,让非婚生子女生母配偶相信该子女为婚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养费用,该行为后果是使受欺诈一方支付财产,代该子女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造成受欺诈方财产损失,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在欺诈性抚养关系中,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

配偶一方同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将会对另一方的名誉、地位、尊严产生巨大的伤害。因此,欺诈方还应该承担精神损失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精神慰抚和违法惩戒的多重功能,精神损害赔偿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失外,更主要的是抚慰和缓解被侵权人因精神损害所生之痛苦、失望、不满和怨愤,使其获得心理上的慰藉,以及制裁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以维护整个社会抚养制度的稳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但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婚内出轨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应当禁止和摒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张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悖公序良俗,如若不加以责罚,将不利于社会风气维护,不能为公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法院从过错责任的角度,认为被告隐瞒儿子非原告亲生的事实,构成欺诈,离婚协议内容对原告有失公允,对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小李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并重新作出财产分割的判决,对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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