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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能否以“天价抚养费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拒付女儿每月3万元的抚养费?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8-28 14:37:5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编者说: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考虑到女儿正在国际学校上学且日后出国费用较高,男方在协议中承诺每月支付3万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男方就再没管过女儿,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经女方多次催要无果,遂以女儿的名义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百万生活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周先生原本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儿小娴(化名)。2018年,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考虑到女儿正在国际学校上学的学费较高,日后出国留学费用比较高,且离婚对女儿的影响较大,周先生便在协议中自愿承诺每月支付3万元抚养费(含学费),直至女儿完成学业。

两人刚离婚时,周先生还能按照约定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不久周先生就再没管过女儿,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张女士多次催要,周先生一直躲避。无奈之下,张女士以女儿小娴的名义告到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支付拖欠的132万余元生活费及医疗费。

张女士在诉讼中表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周先生作为高收入群体,完全有能力承担约定的费用。同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周先生拖欠费用已严重损害了女儿的权益。

周先生则辩称,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远超子女实际需求,尤其是教育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缺乏限制,导致张女士任意选择昂贵学校及兴趣班,实质上是变相转移财产。他认为,天价费用违背社会一般认知,属于“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经济能力及协议后果应有清晰认知。协议内容未涉及欺诈、胁迫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规定。关于抚养费的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由双方协议约定,但需以“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原则。本案中,小娴就读国际学校及海外教育的费用虽较高,但属于双方离婚时已预见的教育规划,且周先生未举证证明其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此外,课外兴趣班费用与子女综合素质培养相关,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针对周先生提出的“天价抚养费违反公序良俗”的主张,法院认为,公序良俗原则旨在维护社会基本道德与公共利益,但本案抚养费约定针对特定子女的个性化需求,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周先生以“金额过高”主张违反公序良俗,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强调,民事主体需对自愿承诺负责,不能因事后反悔而滥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协议效力。

另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需谨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避免盲目承诺。“天价抚养费”约定的效力如果是自愿、合法且符合子女合理需求的协议,不因金额较高而被否定。公众应理性对待离婚协议,既要尊重契约精神,也要避免脱离实际的承诺,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提醒

“离婚协议需谨慎,承诺应量力而行。”该案承办法官提醒,离婚协议不仅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更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任何一方在签署协议时都应慎重考虑,确保承诺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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