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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缴社保,员工能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吗?2025高院最新案例来了!
小编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理解“未依法”缴纳的含义?是否包括未足额缴纳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在本案中,广东高院认为,公司已为徐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徐某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行政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故徐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民申12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
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36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问题。某公司已为徐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徐某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行政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故徐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徐某主张某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年终奖亦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其他问题,二审判决已进行充分论述,不再赘述。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麦晓婷
审判员:周小劲
审判员:陈慧峰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铭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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