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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拒绝被照顾护送,当事人出事后共饮人担责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9-09 11:04:2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酒逢知己千杯少,喝酒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伴随而来的因共同饮酒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也时有发生,或是醉酒闹事,或是突发意外。

 

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同饮酒后引发系列纠纷的案件。《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上述案件导致一名饮酒人遭遇车祸死亡,四个家庭赖以生存的饭店也因各种问题关张,不免让人唏嘘。

 

四人饮酒出事故

 

事情还要从一个临时起意的想法说起。

 

大某是一位餐馆老板,与余某、董某、梁某经营的店铺相邻,久而久之大家从一面之缘到相互熟知。

 

某一天,梁某到余某店内,对余某说大某想让其请客吃饭,让余某打电话给董某准备饭菜。余某起初表示拒绝,但耐不住朋友之间的玩笑起哄,之后打电话告知董某准备一桌丰盛的饭菜。

 

当晚10点多,余某、大某、梁某来到董某店内开始聚餐,董某在忙完店里生意后也加入了酒局。

 

据余某、董某、梁某回忆,席间余某喝了2罐梁某自带的啤酒,董某喝了2瓶自家店里的啤酒,大某和梁某每人喝了2两到3大某自带的38度白酒,吃饭时大家都没有劝酒,大某也没有醉酒或其他异常状态。当晚11:30,余某打车先行离开,后梁某妻子来到店内接梁某。

 

上述3人还介绍,酒局结束后,梁某妻子提议开车送大某回家,但遭到拒绝。梁某妻子及董某再次提议大某不要独自骑电动车回家,可以在董某店里留宿,同样遭到大某拒绝。

 

当天凌晨,大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王某驾驶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大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大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6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大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过诉讼,承保王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大某妻儿经济损失1808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大某妻儿经济损失54万余元。

 

赔偿责任引诉讼

 

此次交通事故案件因责任明晰并未产生过多的纠纷,但共同饮酒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大某妻子与上述三位共同饮酒人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为此,大某的妻儿作为原告,向宝坻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余某、董某、梁某赔偿人身损失150000元。

 

今年3月份,宝坻区法院受理该起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期间,各方都发表了自己的主张。

 

大某妻儿一方称:事发当天,大某受梁某邀请与余某、董某共四人在董某的饭馆里聚餐饮酒。其他三人餐后安全回家,却疏于考虑大某如何回家,对大某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未进行制止、劝阻,导致大某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余某、董某、梁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余某表示:当天梁某说大某要聚餐喝酒,想让自己请客,再三推辞不过,最后碍于情面才联系董某准备饭菜。酒局上大家各喝各的,没人劝酒,吃到一半自己提前离开,后续的事情自己不清楚,无法尽到护送义务,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董某称:四人之间并不算熟识,自己忙完店里生意后,余某招呼自己加入饭局,期间拿出自家店里的两瓶啤酒自己喝,饭桌上大家也没有劝酒。酒局结束时,自己提议让大某住在店里,但大某坚持骑电动车回家。自己不是酒局的组织者,只是饭店经营者,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梁某称:平时经常和大某喝酒,当天酒局上,俩人都喝得比平时少。妻子开车接自己离开,并提出送大某回家被拒,妻子再次提出让大某住在董某店里再次被拒绝,大某出事跟自己无关。

 

共同饮酒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状态,余某、董某、梁某作为共同饮酒人,理应采取如提示、劝告、照顾、护送等合理的注意和救助措施。

 

余某在饭局结束前先行离开,如要求余某承担对大某的护送义务过于苛刻,故法院确认余某对大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董某、梁某明知大某独自醉酒驾驶电动车存在危险,仅进行口头劝阻,未采取实际行动进行照顾、护送等,应属未完全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对大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梁某作为召集人,应比董某尽更多的注意义务。

 

但同时也应注意,共同饮酒人的注意和救助义务不能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饮酒是自然人的自由行为,每个人都是自己行为的主导者,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本案中,大某在饮酒后,先是拒绝他人照顾、护送的提议,坚持独自醉酒驾驶电动车回家,后是在行驶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遇红灯信号继续行驶,最终造成交通事故,对自身损失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大某自行承担的各项经济损失,梁某应承担2%的赔偿责任,董某应承担1%的赔偿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郭磊表示,推杯换盏间不仅关乎情谊,更涉及法律责任。每个人都要清晰认识到,在共同饮酒的场合上,生命安全应被放在首位。饮酒者自身是自我健康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己的饮酒行为保持克制,充分预估酒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共同饮酒人之间,虽基于情谊相聚,但也附随产生了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合理的提醒、劝阻,以及对醉酒者的照顾、护送和救助等。唯有做到文明饮酒,互相照顾,才能让每一次相聚都充满欢乐与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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