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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裁判要点
案例一:涉及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
徐某、瞿某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徐某、瞿某购买争议房屋,购买价390万元,首付280万元(首付款资金来源于瞿某婚前房屋的出售款),以瞿某名义申请商业贷款30万元,公积金贷款80万元。2015年8月争议房屋产权登记在瞿某一人名下。2021年2月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争议房屋。法院经审理认定争议房屋虽以瞿某婚前房屋出售款支付首付,但取得在徐某、瞿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故虽登记在瞿某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涉及共有房屋分割方式的确定
吴某、王某夫妻二人于2013年购买争议房屋,并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2020年7月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当事人离婚并依法分割争议房屋。一审法院判令吴某、王某在一定的期限内变卖或者拍卖系争房屋,变卖、拍卖后取得的价款由吴某、王某对半分配。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征求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即判令将房屋拍卖、变卖,再分割价款,实属不妥。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共同出售房屋后对半分割售房款,故对此合意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予以改判。
案例三:涉及共有房屋分割比例的确定
文某、戚某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7日,文某、戚某共同购买争议房屋,其中首付款70万元中文某的母亲出资50万元,戚某的母亲出资20万元,以戚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35万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本金7.8万元。房屋交付后文某的母亲为装修房屋出资10万元。2013年2月戚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当事人离婚并依法分割争议房屋。一审法院判令夫妻二人平均分割争议房屋,二审法院认为应充分考虑文某母亲的出资贡献,对文某予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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