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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为观止!女子半年仲裁11宗,入职就录音录像,干几天就离职,结局舒适了!(高院裁定)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9-19 13:33:0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导读:

 

话说江湖上有位奇女子,人称仲裁侠。她不爱升职加薪,独爱劳动仲裁。别的打工人是干一行,爱一行,这位姐是告一行,换一行,主打一个高效。

半年!短短半年时间,人家小年轻可能还在为转正发愁,这位姐已经完成了11入职-闪辞-仲裁一条龙KPI,这效率,让生产队的驴都自愧不如,连夜给自己加了两个夜班。

人家上班带的是笔记本电脑,她上班带的是录音笔、摄像头,时刻准备着。

下面这个案子里的老板梁某估计天天烧高香,嘴里念叨:菩萨保佑,以后招人,我一定先问一句:您上家公司还……健在吗?

法律是保护老实人的盾牌,不是拿来当镰刀割韭菜的。

最终,广东高院一锤定音:驳回!

法院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粤民申13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经营者:梁某。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店(以下简称某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对于赵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赵某除本案外,还应聘多家单位的工作,半年内申请了11宗劳动仲裁,都是仅做几天就被解除劳动关系,到多家单位都有准备地进行录音录像,不符合一般劳动者的行为习惯,一、二审法院经分析,认为赵某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 靖

 

审判员:强 弘

 

审判员:李 磊

 

二O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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