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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文:以未成年孩子与母亲的通话记录作为其出轨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9-24 15:23:1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编者说:妻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而丈夫认为妻子婚内出轨是导致双方离婚的根本原因,要求妻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丈夫为此向法院提交了女儿与妻子的微信通话记录用于证明其婚内出轨,其诉请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王某,于2006年12月生育女儿小王,2008年10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1月,妻子张某以与丈夫王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

王某辩称,张某婚内出轨是导致双方离婚的根本原因,如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王某为此提交了女儿小王与母亲张某的微信通话记录截屏、该通话录音光盘、通话内容文字记录各一份,用于证明其妻婚内出轨。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王某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准许张某与王某离婚。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证明张某婚内出轨,提交的女儿小王与张某的微信通话记录截屏、该通话录音光盘、通话内容文字记录,从证据形成过程来看,小王长期与其父亲王某共同生活,小王与母亲张某添加微信好友后随即进行微信通话,紧接着王某便完成该通话内容手写文字记录制作,证据形成的时间线异常。从证据内容来看,手写文字记录显示,通话中小王多次向其母亲张某诱导性发问、重复发问涉及张某婚恋状况的问题,多次询问张某是否想在离婚后与他人结婚领证、是否与他人分手等内容,偏离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母女的日常交流习惯。从王某提交的小王与张某微信通话记录时间显示,小王当时系未成年人,王某将该微信通话记录等作为证明张某婚内出轨的证据提交法庭,实际上将未成年人置于情感冲突与道德困境中,破坏了小王与母亲张某之间的情感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王某利用未成年子女小王与张某进行电话沟通,以获取有利于其诉讼的相关信息所形成的上述证据,应作否定评价,依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王某据此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基于查明的张某与王某确已感情破裂的事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准许张某与王某离婚。

法官说法

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利用未成年子女获取另一方隐私信息形成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破坏了母女之间的情感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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