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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间盘突出,“碰瓷”工伤要不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9-26 16:34:2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案情简介

 

20146月,冯某入职某化学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21025日、28日,冯某两次到当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痛、腰椎间盘突出。20221029日上午9时,冯某在公司仓储中心工作时,使用叉车将货物拉进电梯。当天上午10时许,冯某到当地人民医院就诊,再次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

 

2022125日,冯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经查,20221028日,冯某在当地医院的MRI检查报告单记载的MRI意见为腰椎退行性改变,腰5、骶1终板炎,腰34椎间盘轻度膨出,腰45、腰5/骶1椎间盘变性并突出,腰椎棘间韧带炎。冯某于同月29日在同一医院的CT检查报告单记载的CT意见为腰椎未见明显异常,骶尾骨未见明显骨折

 

经比对,20221029日的腰部受伤症状与1028日的症状高度重叠,且无证据证明冯某在20221029日上午工作中腰部确有受到新的伤害。

 

 

 

处理结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冯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冯某有无因工作原因受伤。

 

冯某主张1029日去拉货导致其腰部受伤,但结合病历、检查报告单及用药情况,其先后于同月25日、28日就腰部疼痛到医院就诊,并诊断为腰痛、腰椎间盘突出,且经比对,冯某1028日的MRI检查报告单和同月29日的CT检查报告单记载的内容高度重叠,其受伤前后两日有关腰部情况未见有新的伤势,故人社局据此不认定冯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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