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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余元欠款,互吐口水后打伤对方,法院怎么判?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9-29 11:50:3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鲁法案例【2025470

生活中难免会有摩擦与冲突但互吐口水这种不文明且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往往会让小事演变成大纠纷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一起欠款20余元互吐口水后打伤对方的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张某经营生活用品超市,李某经营烧烤店,两家店铺距离较近,李某经常至张某店内购买生活用品。某日,李某至张某店内买馒头,张某提出李某几个月前在店内买鸡蛋等物品尚欠20余元款项未付。李某称时间太长记不清了。二人因此发生口角,不欢而散。张某越想越气,追至李某烧烤店要钱,再次发生口角,二人争吵白热化时,李某先向张某吐口水,张某见状也向李某吐口水,李某再次向张某吐口水时,张某双手扯住李某头部撞至李某身后墙上,导致李某头部损伤、右肘部损伤、皮肤挫伤。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千余元。治疗结束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8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某殴打李某的事实成立,张某应对李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该事件系因李某欠付张某相应款项较长时间不予支付,二人争吵过程中李某先向张某吐口水,进而引发张某殴打行为,李某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次事件发生的起因、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李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对李某主张的赔偿款项,支持2800余元。对于李某抗辩称应扣除张某欠款20余元,虽该款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张某未提起反诉,但考虑到本案系因该欠款引起,为诉讼便利,彻底化解当事人纠纷,法院在张某应赔偿款项中予以扣除。判决作出后,二人均未上诉,张某主动履行判决,案涉纠纷彻底化解。

 

法官提醒

 

 

二人系邻居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李某欠钱不还本属理亏,但在张某与其理论时却向张某吐口水,以致激怒张某引发殴打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团队多次欲调和二人矛盾,均未果。如二人懂得相互礼让、以和为贵,保持谦逊、克制态度,二人矛盾不至于激化至此,最终张某被行政处罚、支付民事赔偿,李某因受伤忍受皮肉之苦,皆为“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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