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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发布202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9.邵某某诉某交警支队、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0-13 14:05:5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案例九、邵某某诉某交警支队、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加强行刑衔接配合,避免一事二罚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2310月,邵某某在明知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仍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公安机关认为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3月,某交警支队对邵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邵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457日,某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2024510日,某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20246月,邵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法律上的人身罚或者财产罚,即使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应当进行折抵。本案中,某交警支队在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犯罪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且司法机关对该犯罪行为未作出最终处理之前,对邵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上造成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二次处罚的结果。法院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并强调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双向衔接制度。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移送前行政机关对人身权和财产权未作出行政处罚的,移送后应当等待司法机关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根据刑事案件最终处理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避免因行刑衔接不畅造成一事二罚”“不刑不罚等现象发生。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审理,督促行政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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