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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离婚条件”的财产给付协议,离婚后是否自动生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0-14 13:22:3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前男方出具的财产给付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其履行数额的确定。协议约定,男方李某需向女方徐某支付人民币150万元,其中100万元支付后办理离婚手续,剩余50万元在2023年底前支付完成。李某上诉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或系附条件生效合同但条件未成就,且一审判决认定的给付数额错误。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举证证明协议系受胁迫作出,且其已实际履行了100万元的给付义务,故认定该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关于协议是否附条件生效,法院查明双方已通过调解方式离婚,可见离婚条件已实现,李某应按约定履行剩余款项的给付义务。关于给付数额,因李某已转账支付部分款项并获徐某认可,二审酌情扣减。本案裁判要旨在于,离婚协议或涉及财产给付的协议,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即应认定有效;同时,在二审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对实际履行数额进行重新核算和确认,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审诉求

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某依据协议给予徐某在2023年底前应支付的50万元;2.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一审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22年6月6日李某向徐某出具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李某与徐某达成如下协议:一、截至2022年6月6日,李某需支付徐某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元;二、本年内一次性支付(可分次)徐某壹佰万元(¥1000000元),支付后办理离婚手续;三、剩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在2023年底前支付完成;四、像素公馆18层与徐某东各半的房子归徐某”。2023年,李某以徐某为被告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经调解,作出(2023)吉0102民初12345号民事调解书,准予李某与徐某离婚。民事调解书中无财产分割内容。现徐某与李某均确认2022年6月6日协议中约定150万元中的100万元已经履行完毕。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应按约定给付徐某50万元。徐某为证明其要求李某支付50万元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交了李某2022年6月6日出具的协议一份,李某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形成的,故不同意支付徐某50万元。协议,通常是由二个以上主体形成合意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形成,涉案协议虽无徐某签字确认,但徐某无异议且持该协议主张权利,故可认定涉案协议依法成立。徐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形成此协议,可能存在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往来的结算或是赠予等因素,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悉出具此协议的法律后果。李某虽主张此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过撤销此协议,不仅如此,其还就此协议进行了实际履行,支付了徐某100万元。综上,李某于2022年6月6日出具的协议依法成立,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等其他无效情形,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李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徐某50万元的义务,徐某依据涉案协议要求李某支付50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徐某拖欠款项50万元。上诉请求

李某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徐某一审的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用由徐某负担。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协议书》效力的问题。李某上诉主张案涉《协议书》系被迫出具,系可撤销合同。本案中,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协议书》系受胁迫作出,故对李某认为《协议书》可撤销的主张,不予支持。李某上诉主张《协议书》以离婚作为条件,内容涉及身份关系,并且是李某净身出户,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书》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内容未违背公序良俗,故对李某认为《协议书》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协议书》是否附条件生效的问题。李某上诉主张《协议书》系附条件生效合同,李某按约定给付徐某1000000元后,徐某拒绝与李某离婚,生效条件并未成就。本案中,2023年李某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调解方式双方离婚,且离婚调解书中无财产分割内容,可见徐某同意离婚,并没有拒绝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给付500000元的条件已经实现,李某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剩余款项的给付义务。关于案由问题。李某上诉主张本案适用离婚后财产纠纷错误。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李某签订的《协议书》虽未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约定了财产给付内容和离婚内容,一审法院适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并无不当。关于给付数额问题。二审中李某主张已经向徐某转款1084370元、为徐某支付保险费41092元、给徐某三姨治病拿了20000元,要求从余款中扣除。徐某对上述款项予以承认,并同意扣除。故李某应支付徐某剩余款项为354538元(1500000元-1084370元-41092元-20000元)。综上所述,二审中李某提供新证据,徐某予以承认,故李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5)吉***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徐某354538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李某的其他上诉请求。案号:(2025)吉**民终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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