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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婚生子与继子对簿公堂争房产,继子是否有权继承?
【案情】
张女士与许先生原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许。后因生活琐事,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小许随父亲许先生生活。后张女士与老陆再婚,老陆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陆一起生活。但张女士的第二段婚姻也没有得到美满的结果,婚后第七年,张女士与老陆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并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2020年,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婚生子小许认为,张女士在离婚后,于2011年开始就与其一起居住,张女士的身后事亦由其一人办理,张女士的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此外,小许称,从张女士与老陆签署的离婚协议可以看出,张女士再婚后,夫妻间矛盾不断,两人早已分居。继子小陆长期和奶奶生活,张女士和小陆的关系并不亲密。但小陆认为,其作为继子,与张女士共同生活过,也有权继承房屋。为此,婚生子小许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名下的房屋全部由自己继承。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问:张女士,两段婚姻,两个前夫,老许和老陆,两个孩子,亲儿小许和继子小陆,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是否一定是法定继承?
答:民法典规定了四种继承方式,分别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继承的顺序是遗赠抚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本案中张女士去世后没有遗嘱和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他们都在,就由他们来继承。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里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适用法定继承没有问题,争议的焦点就是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亲生儿子小许肯定是,但继子小陆能不能继承,就得看他和张女士之间有没有形成法律上认可的“扶养关系”了。
问:如何才是有扶养关系?小许认为的“张女士和小陆的关系并不亲密”和小陆认为其作为继子,与张女士共同生活过,是否是判定依据?
答:所谓扶养,既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照顾抚养,对成年继子女的扶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经济上的帮扶和生活上的照顾。但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方式的扶养,均应以被继承人生前客观需要为前提,在被继承人无扶养需求的情况下,寻常的关心、问候、关照不应被认定为扶养。同时,扶养关系应当是长期的、稳定的,能够为被扶养一方提供主要生活支撑。基于姻亲关系产生的人情交往、礼尚往来,不宜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定时子女是否成年、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均不成为阻碍扶养关系认定的因素。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趋向于从抚养和赡养两个维度审查扶养关系存在与否。将抚养和赡养事实作为继承权的前提条件,符合权利对等原则。像本案中的情形,张女士再婚时小陆尚未成年,但张女士和小陆父亲离婚后小陆并未赡养过张女士,因此,小陆与张女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是张女士的的法定继承人。
问:抚养和扶养,还有赡养,之间的关系?
答:这三个词听起来有点像,但法律上是有区别的:抚养:主要是指父母把未成年的孩子养大,供他们吃穿住行,还要教育他们。这是父母对孩子的责任。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后的子女,要照顾年老的、没有劳动能力的父母,给他们钱花,还要关心他们的精神生活。这是子女对父母的责任。扶养:“扶养”指对社会关系中的“弱者”进行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其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扶养一般指平辈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爱,广义的扶养囊括的主体更全面,包含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平辈之间的扶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等多个含义。综合《民法典》的条文,“扶养”指向的亲属既包括同辈的夫妻和(继)兄弟姐妹,又包含不同辈的(继)父母子女。从《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的立法目的来看,继承编以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为目的,身份涵盖广泛。因此“扶养”一词在立法上采纳的是广义含义,包含着长辈与晚辈之间、平辈之间的经济层面的供养和生活层面的扶助。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关于张女士与继子小陆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还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本案中,继子小陆称张女士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其关心,但其成年后自始至终未与张女士联系,未对张女士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之义务。因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因此构建该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亦负有赡养、扶助等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小陆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陆虽曾系张女士继子,但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应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婚生子小许继承。丽姐说法:本案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张女士和小陆的父亲已经离婚了。如果他们还维持再婚关系,小陆也尚未成年,法院可能就会审查张女士是否对小陆进了抚养义务。而本案涉及再婚夫妻离婚年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解除继承关系。这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第一种,如果继子女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再婚关系解除,这种关系也随之解除,双方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种,继父母对继子女曾经进行过抚养教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离婚时继父母明确拒绝继续抚养的、成年后关系恶化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关系解除。本案小陆曾经由张女士抚养过,但他们父母离婚后,小陆成年后未对张女士履行过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小陆与张女士不能认定扶养关系,不能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我认为这是很公平的。
问:案例中的继子小陆和张女士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那么,如果婚生子,就是亲儿小许,成年后也没有尽赡养义务,他还能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吗?
答:亲生儿子小许,即使他没有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他仍然是张女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法律是讲究公平的。《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有能力赡养父母却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在分遗产的时候,可以少分甚至不分。所以,虽然小许有继承权,但他如果真的对母亲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做儿子的责任,那么法院在处理遗产时,是会考虑这个因素的,可能会减少他应得的份额。
问:案例中的小许父母离婚后,他是和父亲生活,母亲在结束第二段婚姻后,又和他(小许)生活在一起。小许如果拒绝和张女士生活在一起,只是年节探望,给点过节费,算是尽了赡养义务吗?
答: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年节探望并给予过节费,是履行赡养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全部。如果小许拒绝与张女士共同生活,且未提供其他必要的物质和精神照料,仅限于年节探望和过节费,可能被认定为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会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居住条件以及双方的互动情况等因素来判断赡养义务的履行程度。
丽姐温馨提示:
家庭关系复杂,继承问题更需谨慎。本案提醒我们,继子女继承权并非天然享有,关键在于是否与继父母形成了“有扶养关系”,即实际履行了抚养或赡养义务。同时,亲生子女即使享有继承权,若未尽赡养义务,遗产分配时也可能面临少分甚至不分的风险。建议大家提前规划,通过合法有效遗嘱明确财产归属,避免身后纠纷,让亲情不因财产而生隙。
声明:案例转载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中观点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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