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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状告人社部要求追缴社保,高院:这事不归他们管!(2025)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0-20 10:41:1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行终41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上诉人周某某因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5)京02行初1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24年12月25日,周某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人社部责令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履行完成社保欠费稽查追缴法定职责。2025年1月6日,人社部作出人社部复不受字〔2025〕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已划转税务部门,人社部门不再负责相关工作。故你的申请事项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构成履行法定职责之申请,你所提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周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判决人社部受理本次复议申请并限期作出一份责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履行社保欠费稽核查处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周某某以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为被申请人,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社部责令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履行完成社保欠费稽查追缴法定职责。但根据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人社部门不再履行社保费征缴及稽核等职责。因此,周某某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明显不属于人社部权限范围,其所提本案之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周某某的起诉。

周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判决人社部受理本次复议申请并限期作出一份责令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履行社保欠费稽核查处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人社部不具有周某某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被诉复议决定对周某某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周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某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周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霍振宇

员:章坚强

员:周凯贺

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 静

员:路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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