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劳动合同写明“不需要支付病假工资”,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0-28 14:13:0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若劳动合同中约定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

劳动者的病假工资

这类约定

能否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

劳动者因病休假后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被拒

 

2011年3月,刘某入职某出租车公司。2021年12月5日,刘某因脑梗阻住院治疗,此后未上班。2023年,刘某将车辆开回公司。

2023年11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1年3月至2023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某出租车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病假工资等共计10万余元。

后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自2011年3月至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某出租车公司支付刘某2021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19日病假工资853.33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出租车公司支付病假工资3万元。

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

是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某出租车公司辩称,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同意支付病假工资,因为双方在劳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病休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病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是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即便劳动者与公司约定无需支付病假工资,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故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11年3月至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结合刘某工资、工龄、病假时长综合计算,某出租车公司应支付刘某2021年12月5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病假工资2.76万余元。现该案已生效。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工人日报、网络、工伤通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