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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要求“小三”返还138万元,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吉02民终1020号
经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樊某与王某于×××年10月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古里产业园某饭店第一次见面,樊某自称系通过客服派单获得客户信息及会面地点,王某自称樊某系被其一起吃饭的朋友找来的,见面后二人到饭店附近的宜必思酒店开房,事后王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1300元,余款约三四百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此后王某与樊某互加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进行不定期联系,以下节选双方部分微信聊天内容:
20××年5月10日××时24分,王某:“老婆回来吃夜宵。”樊某:“夜宵就不必了,王总要是需要服务可以过去。”王某:“需要。”樊某:“好的王总,请先付款。”王某:“到付可以吗?”樊某:“不可以。”王某:“付多少啊?”樊某:“你之前付多少就付多少。”王某:“有点吃力啊。”樊某:“那王总就早点休息吧。”王某:“来吧,我想办法。”樊某:“请先付,王总。”王某:“先付5000可以吗?”樊某:“不可以。”王某:“你有点狠啊。”樊某:“出来不容易,请王总理解。”王某:“你给的感觉总是那么高傲冷漠疏远。”樊某:“对不起啊王总,让你产生这种感觉了,谁让您开心就找谁呗,您开心就好。”次日零时13分和11时34分,王某分别转给樊某5000元。
20××年6月14日12时17分,王某:“我王某截至20××年6月15日欠樊某4.5万元,20××年8月8日还清。”同日14时26分,王某:“我王某截至20××年6月19日欠樊某7.6万元,立即生效,十天内还清。”此后王某于20××年7月2日和7月22日向樊某出具7万元和3万元欠条。
20××年10月14日,王某:“你越是不理我我就越生气,越生气就越烦你,烦你了你又会生气,非要搞成这样啊?我也不会天天找你的,你让我好过点,我努力把钱早点还你啊。我就这么嫌弃人吗?我也没影响你挣钱吧?”樊某:“什么事都没做到,说两天告诉我几号还钱,到现在一句都不提,还这样的态度,请问王总还想要求我怎么做?”
20××年10月24日凌晨1时,王某:“我没有你,生活的很痛苦。你没有我,照样挣钱活的很潇洒。我熬再晚的夜也不会接到你一个电话,一分钟可能都是奢望。琳琳我今天有些情绪失常了,烦到你了,不好意思。你就当我是个有病的人,别计较。”樊某没有回复。
20××年10月29日,王某:“樊某你是给男人包养了吧?天天忙,没良心。永远也不会找我问我关心我一下,我在你那就是狗屁不是。”樊某没有回复。
20××年11月8日22时57分,王某:“樊某你这人被别的傻逼伤过了就不相信爱情了,做了这个就看淡了?别拿我的真心不当回事。”樊某:“好好好,11点了,差不多早点睡吧。”
20××年11月12日,王某:“你还在和嫖客睡着呢?”樊某:“干嘛?”王某:“想打你。”樊某:“滚。”王某:“今天冷了多穿点衣服。其实你也不怕冷,每天都有人睡。咱们的朋友圈没有你认识的男人吧?”樊某:“啥意思?”王某:“就是咱俩的朋友圈没有认识我们的人吧?”樊某:“怕别人看就别在朋友圈评论啊。”王某:“我怕个屁。就别给你整的难为情,毕竟你是以单身小娘们自居,我这老婆老婆叫的,别影响你挣大钱了。”次日,王某给樊某发微信称:“我现在什么都没做到,就连做你男朋友的资格都没有,我还能说你什么呢……虽然我很讨厌你做那样的工作,但确实也无奈,毕竟你的优点大于你的缺点……”
2024年3月2日,王某:“有点儿事要和你说一下,她那边起诉的律师今天找我调查我的事情,一个是账的事情,一个是婚外的事情。我该怎么说,对我有利些,不会影响到你。现在的证据就是日记本上的那些,别的都是空口无凭。我是实在没人商量,逼着我没办法。”樊某:“啥证据不证据啊?既然都想离了,那就谈怎么离呗。其他事情还有什么意义吗?再说了,你咋地了?你有啥事啊?就嫖个娼花点钱这算啥事啊?实话实说呗。”
2024年3月17日,王某:“樊某这一年多到现在你还是把我们的关系定性为买卖关系吗?你没有付出点感情吗?能真诚的说出来吗?这点我真的不甘心。过年的时候你急着把我赶走,就是因为我没有钱,你跟我在一起的每一天都要算钱的,我还像个傻子一样对你付出感情,你说说樊某还有点良心吗?”
2024年4月25日,王某:“你要没打算和我有个结果就告诉我,尊重一下我,不要爱答不理的。”樊某:“咱俩啥结果啊?一个你买我卖的关系。啥结果啊?有没有结果也不是我打不打算的啊。你作出啥让我打算有结果的事了?天天不是我这么的就那么的,你凭什么啊,请问?”
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王某与樊某之间的关系性质以及案涉款项是赠与款还是嫖资。首先,从王某与樊某的相识方式及交往经过看,王某系通过招嫖与樊某相识,且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多次提及樊某和其他嫖客睡觉、被男人包养以及不耽误樊某挣钱等话题,可见王某清楚地知道樊某的身份系性工作者。其次,从王某和樊某地位关系看,通常是由王某发起对话以及提出需求,即王某在交往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而樊某则一直处于被动迎合地位,包括按照王某要求称其为“老公”,以及在王某对其进行责骂后不作任何反击,可见二人的地位明显不对等,不符合情人关系特征,更接近服务关系。再次,从王某和樊某的角色定位看,虽然王某非常迷恋樊某,一直以男友身份自居,甚至提出与樊某结婚的想法,但是樊某从未将二人之间定位成情人关系,而是一直保持纯粹的交易关系,这一点从20××年5月10日樊某与王某进行微信聊天时坚持要求王某付款后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及其在王某出现婚姻危机后多次强调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等客观事实可以充分体现。最后,从款项交付情况看,王某向樊某转账的时间没有任何规律,不具有定期支付包养费用的特征。转账金额中除了第一次为1300元以及几笔千元以下外,每笔或者每日转账金额至少在5000元以上,符合樊某主张的服务价格。另外,王某曾经通过微信及欠条形式确认欠付樊某款项,该行为明显不符合情人关系特征,反而印证了樊某关于王某拖欠服务费的说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王某向樊某转款的时间长、金额大,且相互之间存在情感方面的交流,但是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不能仅以王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应根据双方的客观行为以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作出判断。结合樊某的职业、双方的相识经过、资金往来情况、微信聊天内容等因素,经过综合判断,能够认定王某与樊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案涉款项中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购买二手车和共同消费支出外,剩余款项均系嫖资。一审判决对王某与樊某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不当,在此予以纠正。王某与樊某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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