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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仅凭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倒推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1-04 10:34:5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昆仑公司和*公司均为天下集团下属子公司。

*凡曾为昆仑公司的员工。2004年12月16日,昆仑公司和*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劳动合同变更为长期合同。同日,双方因*凡身体原因“需长期在家调养休息”签订了《离岗休养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昆仑公司每月定期支付*凡工资1800元整(包括:住房补贴及其他企业福利),并负责记入*凡个人工资台账。

2005年1月1日起,*凡离岗休养,不再到昆仑公司上班。

2005年7月29日,*公司向*凡邮寄送达了《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其中载明:

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凡同志:

 

公司于2005622日给您的书面通知书中明确告知您,昆仑公司做为独立法人单位已注销,原单位已不存在。*公司本着企业善待职工的精神,两次通知您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考虑您的实际情况,准备跟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即长期)的劳动合同,请您于731日前到总部签订劳动合同。

 

若您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无法按规定给您发放工资和缴纳保险。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再次通知您,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

 

后,双方曾就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过沟通协商,*凡未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12月8日,昆仑公司注销。

*凡未到*公司上班工作,*公司亦未向*凡支付工资。*公司为*凡缴纳了2005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2005年8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凡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亦由*公司进行了缴纳。

2023年11月20日,*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在2005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2005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1089990元。

2024年2月2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凡与*公司在2005年12月8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凡支付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期间的工资21600元。

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为*凡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明显与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凡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凡曾为昆仑公司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5年1月1日起,*凡离岗休养。后,昆仑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注销,故*凡与昆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该日终止。

在昆仑公司拟注销时,*公司曾向*凡提出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凡未予同意,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凡未为*公司提供过劳动,*公司亦未向*凡支付过劳动报酬。

结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凡亦未在*公司的劳动管理下从事属于后者业务组成部分的有报酬劳动,即*凡与*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为*凡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明显与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不符,且*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承继了昆仑公司的用人单位主体地位,故对*凡关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是否应向*凡支付工资。

*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承继了昆仑公司对劳动者所负担的相关债务。据此,*凡关于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仲裁委关于要求*公司向*凡支付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期间的工资的裁决,显属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凡与*公司在2005年12月8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公司无需向*凡支付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期间的工资21600元。

*凡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不能仅凭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倒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或因存在实际用工行为而法律拟制建立劳动关系。

就本案而言,首先,*公司曾向*凡提出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凡不同意,双方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其次,*凡自认其自2005年11月离岗休养后未返岗工作,亦从未为*公司提供过劳动,故*公司对*凡并不存在实际用工行为;

再次,*公司虽为*凡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在双方无劳动关系合意、无实际用工的情况下,不能仅凭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倒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凡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相应期间的工资,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凡支付工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于2024年11月18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京02民终13926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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