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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仅凭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倒推存在劳动关系
昆仑公司和青*公司均为天下集团下属子公司。
卓*凡曾为昆仑公司的员工。2004年12月16日,昆仑公司和卓*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劳动合同变更为长期合同。同日,双方因卓*凡身体原因“需长期在家调养休息”签订了《离岗休养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昆仑公司每月定期支付卓*凡工资1800元整(包括:住房补贴及其他企业福利),并负责记入卓*凡个人工资台账。
2005年1月1日起,卓*凡离岗休养,不再到昆仑公司上班。
2005年7月29日,青*公司向卓*凡邮寄送达了《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其中载明:
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卓*凡同志:
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给您的书面通知书中明确告知您,昆仑公司做为独立法人单位已注销,原单位已不存在。青*公司本着企业‘善待职工’的精神,两次通知您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考虑您的实际情况,准备跟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即长期)的劳动合同,请您于7月31日前到总部签订劳动合同。
若您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无法按规定给您发放工资和缴纳保险。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再次通知您,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
后,双方曾就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过沟通协商,但卓*凡未同意与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12月8日,昆仑公司注销。
卓*凡未到青*公司上班工作,青*公司亦未向卓*凡支付工资。青*公司为卓*凡缴纳了2005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2005年8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卓*凡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亦由青*公司进行了缴纳。
2023年11月20日,卓*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青*公司在2005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青*公司支付2005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1089990元。
2024年2月2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卓*凡与青*公司在2005年12月8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青*公司向卓*凡支付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期间的工资21600元。
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青*公司为卓*凡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明显与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卓*凡与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卓*凡曾为昆仑公司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5年1月1日起,卓*凡离岗休养。后,昆仑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注销,故卓*凡与昆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该日终止。
在昆仑公司拟注销时,青*公司曾向卓*凡提出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卓*凡未予同意,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卓*凡未为青*公司提供过劳动,青*公司亦未向卓*凡支付过劳动报酬。
结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卓*凡与青*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卓*凡亦未在青*公司的劳动管理下从事属于后者业务组成部分的有报酬劳动,即卓*凡与青*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青*公司为卓*凡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明显与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不符,且卓*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青*公司承继了昆仑公司的用人单位主体地位,故对卓*凡关于其与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青*公司是否应向卓*凡支付工资。
卓*凡与青*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卓*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青*公司承继了昆仑公司对劳动者所负担的相关债务。据此,卓*凡关于要求青*公司支付2005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仲裁委关于要求青*公司向卓*凡支付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期间的工资的裁决,显属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卓*凡与青*公司在2005年12月8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青*公司无需向卓*凡支付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期间的工资21600元。
卓*凡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不能仅凭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倒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或因存在实际用工行为而法律拟制建立劳动关系。
就本案而言,首先,青*公司曾向卓*凡提出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卓*凡不同意,双方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其次,卓*凡自认其自2005年11月离岗休养后未返岗工作,亦从未为青*公司提供过劳动,故青*公司对卓*凡并不存在实际用工行为;
再次,青*公司虽为卓*凡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在双方无劳动关系合意、无实际用工的情况下,不能仅凭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倒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卓*凡要求确认与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相应期间的工资,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青*公司无需向卓*凡支付工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于2024年11月18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京02民终13926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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