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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突然去世,名下的存款取不出来怎么办?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1-06 13:56:0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案情】

十多年前,刘某的母亲毫无征兆地离家出走。之后的日子里,刘某与父亲相依为命,刘某上学,父亲在外打工赚钱,父子俩生活还算过得去。一天,已经成年在某技工学校读书的刘某突然接到电话,得知父亲在外务工期间突发急症猝死。刘某迅速赶回老家办理丧事。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刘某发现父亲还有3张共计8万余元的银行定期存单。办完丧事,刘某到银行为父亲办理销户手续,并准备取出父亲生前的存款。可没想到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必须持有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文书才能取款。为了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书,刘某又跑到公证处。但公证处工作人员说,刘某的母亲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无法确认其母亲的情况,所以无法出具刘某享有唯一法定继承权的证明文书。这可难住了刘某:母亲已经离家出走十多年,现在究竟在哪儿?是否还在世?父亲生前曾告诉刘某,母亲在他3岁时就离家出走了。如今,刘某只依稀记得,母亲是云南人,姓金。刘某找到父母的结婚证,发现结婚证显示母亲的名字叫金某所,但以前父亲和家里人都说母亲叫金某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刘某先是拿着父母的结婚证到辖区派出所寻求帮助,希望借此查找到母亲的一些信息。民警第一时间进行查询,然而,受早年技术条件所限,相关信息并没有进行联网登记,仅通过查询刘某母亲的姓名和籍贯,根本无法锁定具体对象。无奈之下,刘某想到婚姻登记的信息有可能是错误的,遂向法院起诉了民政部门,诉请法院确认民政部门为父母颁发的结婚证无效。然而法院裁定认为,刘某父母的婚姻登记行为发生于2005年6月6日,是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驳回了刘某的起诉。刘某父亲生前的存款难道真的取不出来了吗?

问题1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必须持有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文书才能取款。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答:有这样的规定。银行要求继承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才能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其主要依据是原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该规定要求:“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保障存款安全、避免非法冒领,同时免除银行的法律责任。但需注意,公证并非唯一法定途径:若继承人对继承权存在争议(如多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或公证处因材料不全无法出具公证书(如案例中刘某无法确认母亲下落),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司法实践,继承人可通过向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凭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同样能向银行申请取款。

但这个规定,目前有所变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2024年发布,自2025年起已故存款人在同一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5 万元的存款,可简化流程直接提取,不需要公证,提取人范围仅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提取方式是一次性提取全部存款及利息,并注销账户。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用于证明第一顺序继承关系);继承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承诺自身为合法继承人,承担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还有一种特殊情形:丧葬费、抚恤金全额不计入这5万元的限额,免公证提取。

但对于5万元以上的存款,还是需要公证或法院文书。

问题2:“公证处工作人员说,刘某的母亲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无法确认其母亲的情况,所以无法出具刘某享有唯一法定继承权的证明文书。”“法定继承权的证明文书”和“唯一法定继承权的证明文书”加了一个修饰语唯一,意义大不同了。有没有其他方式取得存款?合法继承人能不能直接拿着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存单,直接取款?

答: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准确的,因为刘某的母亲(金某所/金某热)作为被继承人(刘某父亲)的配偶,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与刘某(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在无法确认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母亲)是否健在、是否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公证处无法出具“唯一法定继承权”的证明文书。在无法办理唯一继承权公证的情况下,刘某也无法单独提取银行存款。刘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确认继承权,并凭法院的法律文书提取存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对父亲遗产的继承份额。在诉讼中,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寻找刘某的母亲。

问题3:父亲已经去世,为什么孩子还要申请撤销父母的婚姻呢?本案撤销婚姻登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这个案例看似是儿子取不出已故父亲存款,实际问题是刘某找不到母亲,而且母亲的姓名可能是虚假的,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冒名的婚姻如何解决。因为母亲可能存在冒名顶替、身份信息不真实的情况,如果母亲身份信息虚假登记程序违法,通过法院查清母亲的身份或者撤销父亲和母亲的婚姻,刘某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他的问题就解决了。但是对于此类撤销婚姻登记瑕疵登记案件能否撤销,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

【法院判决】

母亲会不会是冒名顶替别人的信息登记结婚呢?刘某听说,邻村曾经有人也遇到过这样的麻烦,还是检察院帮忙解决了难题。既然找了民政部门和法院都无法撤销婚姻登记,那就找检察院试试吧!于是,刘某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帮助撤销其父母的婚姻登记。

接到刘某的申请后,承办检察官发现,与以往类似案件不同的是,本案申请人并不是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而是当事人的子女。那么,子女能否作为监督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人呢?

经综合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遇到的实体问题与婚姻登记相关,如果其父母的婚姻登记存在违法情形,损害了其实体权益,则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所规定的当事人条件,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基于此,检察院决定受理此案,查明事实真相。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赶往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调查相关情况,获悉了一条重要信息:当年金某热和其好友董霞都是从老家到这的,金某热结婚后,董霞还经常来找金某热聊天。承办检察官推测,或许可以通过董霞联系到金某热。通过派出所的帮助,承办检察官迅速联系到了董霞。庆幸的是,董霞还一直与金某热保持微信联系。承办检察官找到金某热,向她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

原来,2005年,金某热刘某父亲认识并计划结婚,但她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金某热冒用了家中表姐金某所的身份信息,与刘某父亲办理结婚登记。金某热承认自己冒用金某所的身份信息进行虚假婚姻登记的事实,希望能撤销该婚姻登记,并表示离家出走十多年来,她对儿子一直很愧疚,自愿放弃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

随后,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和民政部门、村委会、银行等单位相关人员参与公开听证。

围绕此案,听证员们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最后,参加听证会的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文书就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凭这些文书,银行可以协助刘某办理相关的取款手续。

如今,刘某的烦心事彻底解决了,他不仅顺利继承了父亲的遗产,还重新收获了来之不易的亲情。

问题4:本案的当事人“已经成年在某技工学校读书的刘某 ”,如果刘某未成年,且是唯一法定继承人,本案纠纷的解决会有什么不同?

答:如果刘某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他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需由监护人代为主张继承权。若监护人不存在或失踪,法院会为其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是: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居委会 / 村委会 / 民政部门同意);国家监护: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民政部门或居委会 / 村委会担任。

银行、公证处等单位在办理时,都会要求监护人证明身份、代理权限,这个环节会更复杂,所以建议家人提前处理遗产问题,避免孩子陷入法律困境。

问题5:家人突然去世,会留有什么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答:这真是一个值得提醒大家的问题。很多家庭平时都没有做遗产安排,亲人一走,就容易出现三类风险:账户信息不透明:家属不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资金被冻结;继承关系不明晰:例如离婚、再婚、失踪等情况导致继承人不明;程序不合法:私自取款、冒签等行为可能构成侵占。防范的关键就是:建议立遗嘱,或者在银行留下遗产处置意向登记;重要财产和密码应明确告知家庭成员或信任的亲属;如出现继承纠纷,优先选择公证或法院途径解决。一句话:提早规划,比事后打官司更有效。

声明:案例转载《检察日报》,本文中观点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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