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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吗?
鲁法案例【2025】539
■临沂市河东区法院:连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吗?
临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成立,认缴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登记在册股东分别为李某持股26%、赵某持股26%、张某持股24%、王某持股24%。2025年,李某称公司自成立后从未实际经营,亦未召开过股东会,现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多次向赵某、张某、王某提出召开股东会、解散公司均未成功,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临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近五年的时间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未召开过股东会,未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的经营管理已陷入僵局。现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李某多次联系赵某、张某、王某欲召开股东会改善公司现状或解散公司,均未得到任何回应,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已丧失机能,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会导致李某的股东投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现李某已穷尽其他途径解决此困境,其作为公司持股占比26%的股东,要求解散公司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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