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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范围偿债后遇新债,继承人到底用不用接着还?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5】540
■滕州法院:超遗产范围偿债后遇新债,继承人到底用不用接着还?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间,赵某甲多次向张某借款,张某通过转账方式累计向赵某甲支付 7万余元 2024 年 11 月,赵某甲意外去世,其生前未留下遗嘱。其父亲赵某乙、母亲孟某通过公证确认继承了赵某甲的遗产,经核算,赵某甲遗产实际总价值为27万余元。
2025年4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乙、孟某偿还赵某甲生前借款7万余元。
庭审中查明,赵某乙在继承遗产后,已先行清偿了赵某甲生前所负的两项确定债务,合计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乙、孟某所清偿的债务已超出赵某甲遗产的总价值,判决驳回张某要求赵某乙、孟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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