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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说“包住宿”,物业水电费该谁出?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1-13 14:00:5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鲁法案例【2025550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宋某经应聘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物业经理工作,在招聘及入职时公司明确向宋某承诺提供宿舍。入职后宋某被派至济南商河县某小区工作,并居住在由公司提供的二楼北区宿舍内,其工作区域则在二楼南区。2024年6月,宋某离职。   2024年10月9日,宋某因某物业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拖欠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2025年3月27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确认宋某与某物业公司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由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宋某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共计60923.07元;三、由某物业公司依法为宋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四、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某物业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物业公司依据判决中确定的工资标准为宋某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并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共计5812.52元。2025年7月18日,某物业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宋某支付其代为垫付的水电费、物业费、个人所得税等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时,系外派工作,某物业公司承诺提供住宿。后宋某入职并居住在某物业公司提供的宿舍内。某物业公司要求宋某承担入住期间的水电费和物业费,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对水电物业费的承担主体、标准和支付方式作过明确约定。根据某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收款单显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远高于普通住宅收费标准,且宋某在入职之前宿舍区已用电3996度,且电价亦高于普通居民用电标准,对此,某物业公司认可之前宿舍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均系单位承担,鉴于该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已就物业费、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承担主体作出明确约定,结合宿舍前期物业费、水电费的缴费情况,对其要求宋某返还水电费、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税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社会责任,现物业公司为宋某垫付社会保险费5542.52元、个人所得税270元,宋某因此而受益,构成不当得利,物业公司有权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令宋某向物业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共计5812.52元;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追索员工居住成本引发的典型纠纷。其争议的实质是如何界定招聘承诺“包住宿”的法律内涵,以及如何认定单方垫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首先,“包住宿”承诺应包含保障基本居住功能的必要成本。用人单位将“提供住宿”作为招工条件,是其吸引劳动者的核心福利之一。从普通劳动者的普遍认识和合理预期出发,“免费住宿”通常意味着一个可直接、正常使用的居住场所,而无需额外负担维持该场所基本功能的固定费用。物业费是确保房屋具备安全、清洁、公共设施正常等基本居住条件的必要支出,其性质与租金类似,是“住宿”本身不可分割的成本组成部分。因此,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住宿期间的水电、物业费需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的情况下,将物业费包含在“包住宿”的福利范围内,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常理认识。其次,单方垫付不必然产生返还之债,关键在于“得利”是否有合法依据。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其核心构成要件是“一方获益没有合法根据”。物业公司确实支出了物业费、水电费,宋某也确实享受了免费居住的利益。然而,判断宋某的“得利”是否“不当”,必须审查其获益的基础法律关系。宋某居住在公司宿舍,是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及公司明确的“包住宿”承诺。这一承诺本身就是宋某获益的“合法依据”。物业公司在未与宋某协商一致、也未事先告知收费标准并获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支付相关费用,不能要求宋某予以返还。第三,事实惯例与公平原则是本案重要裁判参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在宋某入住前,相关费用均由某物业公司承担。这一事实在公司内部成了一种稳定的、可预期的惯例。某物业公司在宋某离职时,突然打破这一惯例并向前员工追索,此种行为有违惯例形成的合理预期,对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平。本案纠纷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出了重要提示:对用人单位来说,招聘时的福利承诺应尽可能细化、书面化。若希望劳动者承担住宿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必须在入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固定,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对于劳动者而言,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应主动了解具体内容和边界,对于“包住宿”等,可主动询问费用承担问题,并将关键承诺落实在书面合同中,以防范潜在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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