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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前猝死家属向卖淫女索赔131万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在人们的常规认知里,嫖娼本就是不被法律和道德所允许的行为,而当 “男子嫖娼前猝死,家属竟向卖淫女索赔 131 万元” 这样一则消息传出,瞬间如一颗重磅炸弹,在社会各界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与激烈讨论。大家纷纷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在为男子猝死感到震惊的同时,对家属的索赔行为更是充满了疑惑与不解,这一事件的每一个细节都挑动着大众的好奇心,大家迫不及待地想要深入了解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事件全程回顾
让我们将时间回溯到去年中秋节之后 ,女子罗某在连州市连州镇这片区域,走上了卖淫这条违法之路。今年 1 月初,命运的齿轮开始转动,罗某与经营着连州某美食饭店的 53 岁男子谢某相识。在相识之后,两人互加微信,此后便相继发生了 4 次性交易,每次交易的金额在 200 元至 400 元不等,这样的不正当关系也就此维系了下来。
时间来到今年 5 月 21 日 16 时左右,谢某主动联系罗某,像往常一样要求发生性行为,罗某也如往常那般,按照约定来到了连州市。到达之后,谢某先是去冲凉,一切看似都在重复以往的步骤,可谁也没想到意外会突然降临。当谢某冲凉后,准备与罗某发生性关系时,他的身体突然开始抽搐起来。这一突发状况让罗某瞬间慌了神,但她还是在慌乱之中做出了反应,没有与谢某继续进行性行为,而是立即跑到客厅,用手机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在报警后,没过一会儿,120 急救中心询问罗某是否需要急救服务,罗某回答需要。大约 10 分钟后,医生和警察都迅速赶到了现场。然而,尽管医生第一时间对谢某进行了抢救,但最终还是无力回天,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随后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 书》清晰地记载着:死者谢某,出生日期为 1971 年 11 月 22 日,死亡时间是 2025 年 5 月 21 日,死因为猝死。
事发当天 21 时 27 分,民警组织罗某对死者身份进行确认,罗某确认死者正是谢某。民警也对罗某进行了人身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罗某身上并没有可疑物品,身体也无明显损伤。第二天,连州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从去年 8 月至今,罗某在连州市出租屋多次向谢某提供性服务,一共收取嫖资 1100 元,基于此,决定给予罗某行政拘留 15 日的行政处罚 ,对其卖淫这一违法行为做出了应有的惩处。
家属的诉求与依据
谢某的离世,对于其家庭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打击。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谢某的家属在悲痛之余,竟将索赔的矛头指向了卖淫女罗某,一纸诉状将罗某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 131 万元,涵盖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多个项目 。
家属认为,罗某作为当时现场的唯一在场人员,在谢某突发身体抽搐这一紧急状况时,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指出,罗某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按照常理,在面对有人突发身体异常的紧急情况时,第一时间拨打 120 急救电话是最基本的常识和应对措施,而罗某却没有做到,这延误了谢某接受专业救治的最佳时机。同时,家属还称罗某未采取基本救助措施,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罗某本可以进行一些简单的急救操作,比如进行心肺复苏、呼喊周围人帮忙等,但她却没有任何行动,任由谢某的情况恶化,基于这些原因,家属认定罗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家属可能是参考了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罗某的不作为行为与谢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试图以此为支撑来向罗某索赔。然而,这一依据在本案中是否站得住脚,还需要从更多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卖淫女的立场与反驳
面对谢某家属的索赔诉求,卖淫女罗某自然是感到委屈与愤怒,她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罗某表示,在谢某身体突然抽搐的那一刻,自己的大脑也是一片空白,内心充满了恐惧,但即便如此,她还是在第一时间做出了正确的反应,没有丝毫犹豫地跑到客厅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她强调,当时自己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在那种情况下,能迅速想到报警已经是竭尽全力。而且,在报警之后,很快就接到了 120 急救中心的询问电话,自己也明确回答了需要急救服务,整个过程没有任何拖延。从时间线来看,从谢某突发状况到医生和警察赶到现场,仅仅用了大约 10 分钟,这足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通知义务,不存在家属所说的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的情况。
关于家属指责的未采取基本救助措施这一点,罗某委屈地称,自己只是一个普通女子,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急救培训,根本不懂得心肺复苏等专业急救技能,在那种混乱且紧急的场景下,自己的慌乱是人之常情,不能因为自己没有做出一些专业的救助行为,就认定自己存在过错。她再次着重强调,谢某的死是猝死,这是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悲剧,和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直接关联,自己不应该为谢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与法律解读
经过深入的审理,连州市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谢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背后有着严谨的法律依据和逻辑推理。
从因果关系认定角度来看,在侵权责任的判定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关键要素。在本案里,谢某的死因明确为猝死,这是由于其自身身体疾病所导致的,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罗某实施了加害行为,其行为与谢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如同在其他类似案件中,若能明确一方的死亡是自身疾病突发所致,而另一方无直接导致死亡的行为,那么就难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这也符合法律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原则。
在救助义务界定方面,虽然在紧急情况下,人们通常会期待周围人能伸出援手,但法律对于救助义务的界定是有明确标准的。罗某在发现谢某身体抽搐后,迅速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并且在接到 120 急救中心询问时,也及时回应需要急救服务,从行为上看,她已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法律规定,在类似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做出了符合常理的通知、求助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合理救助义务,罗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标准。
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谢某家属既然主张罗某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罗某存在过错以及其行为与谢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家属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这一原则在各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都被广泛应用,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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