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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裁判观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未能核报部分的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民申3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谢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终14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某申请再审称:1.谢某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产生的全部医疗费均是治疗工伤所必需的费用,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82791.53元应当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没有按照谢某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存在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情形,由此导致谢某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降低,应当由某公司补足其差额部分。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某系某公司员工。2022年3月15日,谢某受伤,经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公司已经为谢某参保了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谢某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依法应由社保部门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谢某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未能核报部分的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对于谢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问题,二审判决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并作出认定,本院予以认可,在此不再赘述。综上,谢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干建强
审判员:何 毅
审判员:罗华国
二O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雷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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