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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回家午饭鱼刺卡喉,下午上班后不适身亡!人社:不算工伤!一审二审:算!高院怎么判?
一男子中午在家吃饭时
被鱼刺卡了喉咙
下午上班后一直感觉不适
就医后病情恶化
抢救无效去世
其妻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人社局:不属于工伤!
一审、二审法院:应视同工伤!
最终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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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杨某生前是广西全州县咸水镇政府的在职在编人员。2022年4月24日中午,杨某随妻子回岳父母家吃午饭,餐后,杨某感觉喉咙被鱼刺卡住了,当时自行进行了处理。
● 下午上班后,杨某感觉喉咙不舒服,打算去镇上诊所检查。
● 16时30分左右,杨某在妻子陪同下到达医院,但在就诊过程中病情恶化。
● 19时15分,杨某经抢救无效去世。
经司法鉴定,杨某符合因鱼刺刺伤咽喉引起急性喉头水肿、出血和急性炎症并阻塞呼吸道,终因缺氧窒息而死亡。
事后,杨某妻子蒋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调查认为杨某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认定范围,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杨某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一审、二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高院再审改判:
与工作无直接关联!非工伤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受的伤,但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伤突发疾病,最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杨某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杨某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当日下午上班后处理了公务,感觉喉咙不舒服,镇上诊所让其去医院处理,去医院之前怕冷,这一过程发生在15点上班后到15点40分左右,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杨某的急性喉头水肿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或者加重的。
因此,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杨某突发急性喉头水肿疾病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该决定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驳回人社局上诉,维持原判。
人社局向高院申请再审,认为根据相关证人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以及门(急)诊病历,杨某发病时间应为当天13时左右,该时间杨某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根据相关规定,“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径直送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等要件。而杨某从发病到就医再到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起码从径直送医院抢救这一要件来看就达不到执行这一政策的标准。
死者在工作时间没有突发疾病,自己感觉不舒服,自己驾车去医院看病。一审判决仅因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就视为工伤,无法律依据。
高院再审
高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鉴定可知,杨某死亡的原因是因鱼刺刺伤咽喉引起急性喉头水肿、出血和急性炎症并阻塞呼吸道,终因缺氧窒息而死亡,与工作并无直接关联。
杨某伤情的发生、发展、加剧有一个完整的过程,不能机械地将某一环节单独割裂开来,其下午上班后感觉喉咙不舒服是中午伤情的直接延续和发展,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也不属于原有疾病的突发,再结合上述司法鉴定杨某死亡的原因,本案并不存在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最终,该院作出判决,撤销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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