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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后,超龄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吗?最新案例来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2-02 12:47:5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高某英,女,1963116日出生。

20246月,高某英四川某陶瓷公司上班,从事窑炉进砖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高某英交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

20252281610分左右,高某英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皮带卷进运送瓦的滚筒伤及左肘部后摔倒,致腰背部和左肘部受伤。

受伤后,高某英被送到医院治疗,出院证明书中记载:腰椎骨折L1;肘关节浅表损伤

2025620日,高某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高某英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向高某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5716日,高某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本案中,因高某英与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确认高某英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认定本案中高某英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双方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等要件进行判断。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高某英公司劳动时已年满61周岁,按照我国长期以来施行的退休政策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男性满60周岁(企业男性职工则为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机关职工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或60周岁)即达到退休年龄,高某英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因此,不能确认高某英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一审判决:高某英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提起上诉:人社部意见稿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将超龄劳动者纳入特殊劳动关系保护范畴

高某英不服,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

第一,人社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超龄劳动者纳入特殊劳动关系保护范畴。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根据该答复,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第三,高某英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并不违反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要求,从平衡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应视为双方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应从实质要件出发进行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判决:实施条例现行有效,已达退休年龄主张建立劳动关系缺乏基础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实施条例现行有效。高某英公司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建立劳动关系,故高某英主张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基础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某英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于20251028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川14民终127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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