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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没有注明年月日,是否有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2-05 14:42:2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一起因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不完备而引发的遗赠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在遗赠无效后,长期提供劳务的扶养人能否获得遗产份额。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除遗嘱人与见证人签名外,还需注明年月日,本案所涉遗嘱欠缺该法定形式要件,故认定为无效。因此,原告李某1依据该遗嘱主张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然而,考虑到李某1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长期尽心照顾被继承人李某4的生活起居,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尽管遗嘱无效,但其内容和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对李某1多年照顾事实的认可。为弘扬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法院最终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从遗产中给予李某1适当的经济补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李某1要求提高补偿金额的上诉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李某1与被继承人李某4并无法定继承关系,但自2015年起长期照顾其生活起居直至2023年李某4去世。李某4生前留下一份打印遗嘱,内容为将其名下房产份额赠与李某1。李某1遂提起遗赠纠纷诉讼,请求依据该遗嘱继承房产。被告(被上诉人)即李某4的女儿李某2、孙女李某3等人则辩称该遗嘱无效。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打印遗嘱的效力及扶养人的权利主张展开:1.打印遗嘱的效力:该遗嘱虽有遗嘱人与见证人签名,但均未按法律规定在签名后注明年月日,且见证过程存在瑕疵。因此,该遗嘱是否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能否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2.扶养人的补偿:在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李某1,能否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得适当遗产,以及补偿金额应如何确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打印遗嘱因欠缺“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故驳回了李某1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但同时,法院考虑到李某1多年来的照顾事实,并结合无效遗嘱等证据所反映的被继承人意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关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酌情判令继承人李某2、李某3向李某1支付补偿款20000元。李某1不服,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上诉请求增加补偿。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李某1所提交的李某4所立的《遗嘱》系打印而成,应属打印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李某1所提交的《遗嘱》中,虽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但遗嘱人、见证人均未在其签名后注明年、月、日,且经庭审调查,余下法律服务所两位见证人并非实际见证该打印遗嘱完成的全部过程,因此本案的打印遗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故李某1主张按照遗赠处理李某4的遗产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要求通过遗赠分得位于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组××街面南坐北的三间一层楼房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涉案房屋由刘某申请盖房补助25000元,并参与盖房,李某4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定的份额。现结合李某1的提交的遗嘱、遗嘱补充、见证书、谈话笔录及李某4留存的多份材料等证据,可以显示李某4认可李某1多年来的照顾,故考虑李某1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况,酌情由李某4的继承人向李某1支付20000元。庭审中,赵某将其享有的对涉案房屋份额给李某3,故赵某不承担给付责任,由李某3、李某2承担给付责任。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某3、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1支付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1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某1所提交的李某4所立的《遗嘱》系打印而成,应属打印遗嘱。根据因李某1所提交的《遗嘱》中,虽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但遗嘱人、见证人均未在其签名后注明年、月、日,且经庭审调查,余下法律服务所两位见证人并非实际见证该打印遗嘱完成的全部过程,因此本案的打印遗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故李某1主张按照遗赠处理李某4的遗产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要求通过遗赠分得位于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组××街面南坐北的三间一层楼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涉案房屋由刘某申请盖房补助25000元,并参与盖房,李某4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定的份额。结合李某1的提交的遗嘱、遗嘱补充、见证书、谈话笔录及李某4留存的多份材料等证据,虽不足以存在有效遗赠的事实,但可以显示李某4认可李某1多年来的照顾,故一审法院考虑李某1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况,酌情由李某4的继承人向李某1支付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李某1上诉主张按照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判给李某111年的照顾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李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陕01民终13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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