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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转情人89.7万元,情人陆续返还男子92.7万元,四川一法院:情人仍需向原配返还近51万元
离婚后,汤女士发现前夫庞先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张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未经汤女士的同意,将896995.55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汤女士将庞先生和张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在法院立案前后,张女士陆续向庞先生转账927005元。11月26日,记者获悉,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仍应向原告汤女士返还509990.55元。
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89.7万元第三者返还92.7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庞先生频繁向被告张女士转账、发送红包或代付等方式赠与张女士共计896995.55元,其中包含大量“520”等特殊数字的金额,部分转账备注有表达爱意的语言。
法院查明,张女士于立案前的2019年11月26日、2023年11月30日陆续向庞先生转账共计387005元。
诉讼期间,张女士于开庭前一天2025年4月8日、开庭当天4月9日、4月13日分别向庞先生转账共计540000元。此前,原被告已于2024年8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
法院认定,被告庞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汤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合计896995.55元赠与被告张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汤女士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被告张女士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庭审中,双方对庞先生向张女士转款896995.55元,张女士向庞先生转款927005元均无异议。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还须返还原告汤女士509990.55元。
法院释法:为何婚外情人还要转给原配近5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向庞先生的转款包含两部分,立案前转款387005元,立案后转款540000元。因庞先生未经财产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其赠与行为无效,张女士对接受赠与的896995.55元应全部返还,在立案前返还的387005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减少了赠与人无效赠与的财产数额,应予以抵扣。但在立案后向被告庞先生返还的款项不予抵扣。
这是由于本案是基于被告庞先生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张女士转款,汤女士诉请被告张女士予以返还,张女士在诉讼期间擅自向被告庞先生返还,侵害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其行为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且被告庞先生在收到被告张女士转款300000元后,随即支付给了其他公司。同时,被告庞先生的大多数银行账户因其他执行案件被冻结,以其未被冻结的某银行账户接收被告张女士转款54万元后,既未履行执行案件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主动与原告汤女士协商如何处分该共有财产,被告张女士的行为实际上将原告汤女士的权益置于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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