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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定均等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2-12 16:03:3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被继承人未生育子女,且其父母均已过世,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套,其哥哥姐姐作为继承人,就遗产分配产生分歧并诉至法院。其中姐姐为精神残疾一级,哥哥则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进行了照顾,此时法院会如何分配该遗产?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袁某于2023年1月死亡,终年63岁,生前为肢体残疾一级。袁某于2019年与前妻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且其父母均已过世。袁某去世后留有上海市某区房屋一套,袁某的姐姐袁某甲、袁某乙、哥哥袁某丙作为继承人,就遗产分配产生分歧并诉至法院。袁某甲主张其为精神残疾一级,属于分配遗产时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形,应当多分;袁某乙提供了袁某生前留下的两份遗嘱,认为应根据遗嘱内容由袁某乙一人继承;袁某丙则认为自己在袁某生前对其进行了照顾,也应当多分。因此,各方就遗产分配争执不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继承人袁某生前未立下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对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袁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继承。关于遗产具体分配比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袁某乙提供的两份《我的心愿》、邻居签名的《亲情的见证》、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媒体的有关报道,可以看到自袁某工伤瘫痪至其去世几十年间,袁某乙尽到主要照顾义务,且给予了袁某极大的精神支持和亲情温暖,应在遗产分配上对袁某乙予以多分。根据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袁某甲是精神残疾一级,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在遗产分配上对袁某乙予以多分,袁某甲获得次多的遗产份额,袁某丙获得剩余的遗产份额。

 

 

法治建议

本案是一起遗产分配引发的纠纷。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遗产应当如何分配?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配以均等分配为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

但也存在如下特殊情形:1.照顾型的不均等。当继承人存在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在取得的遗产份额上应多于其他继承人。2.鼓励型的不均等。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惩罚型的不均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法定扶养义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协商型的不均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反映和要求,也是继承法作为身份法、财产法对家庭相关成员在法律上进行制度安排的逻辑诉求。具体分配遗产时,对照顾型的不均等,照顾的界限和具体的份额应根据其生活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程度来决定。鼓励型的不均等,不具有强制性。在同时存在予以多分和予以照顾的继承人时,应当满足二者取得遗产份额大于无需多分的继承人的份额,但二者之间并不必然要等分。

对此,建议如下:加强宣传教育。继承是财产在代际、生者与死者之间传承的过程,它不仅应遵循相关法律,更应符合传统美德。随着社会老年化的凸显,基层社区要定期组织法律讲座,向居民讲解继承的法律规定,让大家明白继承份额均等与不均等的法定情形;也要通过社区活动、宣传海报等,弘扬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引导继承人在处理继承事项时,既要公平公正,也要兼顾亲情,避免过度计较利益。 发生继承纠纷应多沟通协商。家庭发生继承纠纷,可尝试沟通协商、换位思考,力求在保全亲情关系的基础上消除分歧。基层工作人员也要多留意社区内家庭动态,对因老人去世引发纠纷的情况,主动了解,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也可以引导老百姓参与基层调解,妥善化解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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