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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交通肇事罪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上)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其中收录的参考案例,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交通安全不仅关乎规则意识,更系于法律责任。本期小编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逃逸”“顶包”等交通肇事典型案例汇总成专题,方便大家学习。
01.交通肇事后虽暂时离开事故现场,但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不属于“逃逸”
——徐某康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虽然客观上有短暂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在交警到达之时或之前即返回事故现场的,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号】(2024)粤172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2-1-054-001
02.交通肇事后报警救治被害人并指使他人顶包行为及事故责任的审查认定
——范某堂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包,且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否认“顶包”事实,直至证据确凿才承认的,即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仍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推定责任,在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具有逃逸情节的,如果排除逃逸情节后行为人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2023)京0114刑初6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6-1-054-001
03.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被二次碰撞致死行为的定性
——黄某树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将被害人撞倒于道路中央无法动弹后逃逸,致被害人被后来车辆二次碰撞,前后两次碰撞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次碰撞不阻断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案号】(2022)川16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6-1-054-002
04.行人、机动车等多种因素引起交通事故的处理
——周某刚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通常为机动车驾驶人等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但是,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亦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人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2024)沪0107刑初594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18-1-054-001
05.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包的,属于肇事后逃逸
——金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驾驶员接受法律处理的顶包行为,既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为,其行为本质是逃避法律追究,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号】(2023)川1502刑初430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6-1-054-008
06.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认定
——李某豪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对肇事者提出的不明知发生事故的辩解,要结合事故发生前后肇事者的意识是否清醒、行为是否合理等综合判断。
【案号】(2018)粤01刑终399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2-1-054-001
07.超速驾车撞死人行道内行人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胡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从犯罪构成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一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行为,应该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据此,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发生法定危害结果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5-1-054-001
08.“明知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
——应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首先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造成了交通事故。判断是否明知,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应从肇事的时间、地点、路况、视线以及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客观评判是否明知,从而准确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案号】(2021)川32刑终13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4-06-1-054-007
09.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应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宋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具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双重作用。未作为入罪情节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评价。
【案号】(2021)鲁0213刑初1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6-1-054-006
10.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
——盖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不抢救伤者,亦不报警,径自驾车逃跑的,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案号】(2022)鲁011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6-1-054-004
11.交通肇事逃逸后经规劝后投案行为的处理
——张某林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后经亲友规劝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应当综合全案的情节予以考量。
【案号】(2019)黑27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
【入库编号】2023-06-1-054-009
12.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被告人,应慎用缓刑
——周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是其应尽的责任,同时对被害人及亲属进行赔偿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案件处理,应根据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从而对其适用相应的刑罚,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无真诚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应慎重适用缓刑。
【案号】(2020)鄂06刑终156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6-1-054-003
13.交通事故后滞留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在后车发生第二次事故后,隐瞒身份并离开现场行为的定性
——汪某交通肇事罪案
【裁判要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般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被告人交通事故后有救助义务且有救助能力;二是被告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履行救助义务;三是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不具有相当性。被告人撞倒被害人后,在具备救助条件的情况下,置被害人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不顾,并故意隐瞒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为肇事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被后车碾压致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案号】(2019)浙10刑终608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6-1-054-002
1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杨某刚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应从车辆驾驶人的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进行分析,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车辆驾驶人未履行驾驶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未保护现场、救治受伤人员和报警处理,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号】(2020)粤53刑终80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6-1-054-008
15.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但本人未离开现场的,构成“逃逸”
——李某政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但本人未离开现场亦能构成“逃逸”。行为人虽在交通肇事后未离开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未如实表明驾驶员身份并让他人顶包的行为,造成其虽在事故现场但未被警察调查、控制,随时可以自行离开的情况,并在顶包人被警察带走后离开了现场,完成了逃逸行为。肇事者以找人顶包的方式潜逃藏匿,导致无法及时追诉其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符合“潜逃藏匿”情形。
【案号】(2021)桂11刑终123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6-1-054-004
16.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
——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犯罪“逃逸”的认定要以行为人明知发生或者明知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行为人是否明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进而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及救助被害人的义务的主观目的,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客观行为和状况并结合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交通肇事犯罪逃逸后“如实供述(自首)”的认定也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其明知发生或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逃避救助被害人义务的主观意图。
【案号】(2022)京0115刑初第285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6-1-05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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