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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已转让,被挂靠人诉请解除挂靠协议能否获得支持?
鲁法案例【2025】608
挂靠人私自将挂靠车辆转让,被挂靠人诉请解除双方挂靠协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案涉违章应由谁来负责?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甲公司与秦某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秦某的一辆自卸车挂靠甲公司经营,期限2年,挂靠期间由秦某承担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季检、年检等一切费用,车辆运营过程中产生车辆违章,秦某应当立即处理,甲公司通知秦某三个工作日未处理的,甲公司每日收取200元的处罚金(违约金),车辆过期年检的,每日收取500元的处罚金(违约金);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公司同意,秦某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否则甲公司有权收回车辆牌证;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秦某上述车辆依然挂靠在甲公司名下。2022年7月和11月,案涉车辆被记录违章。2023年1月,案涉车辆道路运输证到期,秦某未按期年检。2023年12月,甲公司与秦某再次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挂靠期限5年等,协议内容与上述协议基本相同。2024年1月,秦某将车辆出售给了李某。此后,甲公司要求秦某处理上述违章未果。2025年4月之后,秦某和李某未为案涉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后甲公司以秦某和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甲公司与被告秦某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被告将车辆违章处理完毕;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处理违章、逾期年检的违约金。秦某辩称,其与李某说好了卖车之前的事由李某承担。李某辩称,车辆违章发生在秦某实际控制和使用期间,应由违法行为实施者秦某承担责任;其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其与秦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约定了成交前的违章等由秦某负责,且车辆至今未过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没有争议。当事人争议的是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的未经原告允许被告方转让车辆,则原告有权收回车辆牌照,实系合同解除事由和解除权的约定。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符合上述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次,依据相关行政法规,车辆的违章应当依法处理。本案中,被告秦某系案涉车辆违章时的实际车主,虽然挂靠在原告名下,但依法负有处理上述违章的义务,并应承担有关管理机关关于案涉违章可能处罚的相关款项。该被告的相应抗辩没有依据。最后,案涉违章发生时双方无有效的挂靠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方承担相应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甲公司与被告秦某2023年12月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于2025年8月11日解除,被告秦某协助原告按有关管理机关的要求对案涉车辆的案涉二次违章进行处理,并按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理进度和结果给付原告案涉二次违章的相应处罚款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机动车挂靠运营一般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从而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车辆挂靠合同纠纷复杂多样,其中合同解除方面的纠纷通常围绕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展开。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没有争议。被告秦某擅自转让车辆的行为触发了挂靠协议预设的解除条件,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违章行为发生时,被告秦某系车辆实际车主,依法负有处理违章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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