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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转入配偶账户,离婚后多次续签借款协议,原配偶需要担责吗?
鲁法案例【2025】612
■沂南法院:婚内借款转入配偶账户,离婚后多次续签借款协议,原配偶需要担责吗?
赵某与王某曾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直接转入王某银行账户,随后被赵某转走用作经营。借期一年到期时,赵某和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后,赵某和张某就该笔借款在四年里四次重签借款协议,未对原借款内容进行变更,王某亦未签字。后因赵某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王某离婚后,赵某与张某先后四次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四次续签均由赵某单独签字,王某自始至终未参与、未签字,亦无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本质上是债权人张某与债务人赵某就原债权债务达成的新合意,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最初的婚内借款债务已属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赵某与王某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基础已不存在。新的借款协议系赵某以个人名义与张某签订,无王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故该新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王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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