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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索要劳务费,构成侵权需担责
鲁法案例【2025】613
■汶上法院:扣车索要劳务费,构成侵权需担责
宋某雇佣冯某驾驶宋某所有的货车进行运输工作。因宋某未向冯某支付劳务费,2021年11月初,冯某将该货车开走,宋某报警。后宋某多次与冯某沟通要求还车,冯某要求宋某支付工资才归还车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直至2024年12月,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冯某返还其所有的货车并赔偿其相应车辆营运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作为驾驶员,在驾驶任务结束后,应将其驾驶的车辆返还,虽然宋某拖欠其工资,但其扣留车辆的行为并无合法依据,对于车辆的占有系非法占有,侵犯了宋某的所有权,故冯某应将案涉货车返还宋某,并赔偿宋某相应的停运损失。同时,宋某对于其车辆被扣留的事实曾报警,民警已告知其属于经济纠纷,应向法院起诉处理,但宋某直至2024年12月才诉至法院,致使被扣留的车辆损失扩大,故对因宋某放任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考虑宋某车辆为营运车辆及宋某自身存在过错行为,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法院依法判决由冯某赔偿宋某五个月的营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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