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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阻碍律师转所,律师索赔误工费,法院判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2-19 17:11:2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案情介绍】

胡某20224月入职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系专职执业律师,月工资11000元,另有案件提成。

202351日,胡某律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该所发送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着手办理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手续,拟转入京律师事务所。

2023531日,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就胡某的转所申请向律所发送短信通知。

同日,律所“业务、档案、财务等未结清”为由,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转所异议,导致胡某未能如期完成执业机构变更。

此后,胡某多次就年检、转所问题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等部门投诉、申请执业调解。

2023818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作出裁决,要求律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胡某办妥变更执业机构手续。

在此之后,胡某的转所申请仍多次显示“区局受理不通过”“区局审查不通过”,直至20231128日,胡某才最终完成执业机构变更。

胡某主张,自20235月起至转所完成前,其执业关系被冻结,无法正常执业,已获得多家律所入职邀请但无法实际入职,遂以误工损失为由,要求律所赔偿202351日至20231128日期间的误工费105000元。

律所则认为,胡某存在未完成工作交接、未结清债权债务、年度考核不称职、向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其依法有权对转所提出异议,不存在恶意阻碍转所的行为,亦不应承担胡某的误工损失。

【争议焦点】

律师事务所因转所异议、未配合办理手续,是否应当对律师因此产生的误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需赔偿,赔偿标准和金额应如何确定。

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未及时配合转所对律师履职造成影响,但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可酌情确定误工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已查明事实,胡某20235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转所,其后多次办理变更执业机构手续受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已裁决要求律所配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但律所未能如期履行,致使胡某直至20231128日才完成执业机构变更,客观上对胡某履行律师职责造成一定影响。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正常办理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手续本身亦需要一定时间,且在办理交接过程中,胡某律所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未能变更执业机构对胡某履职的不利影响、正常转所所需时间以及双方责任因素,一审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误工费损失数额。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律所胡某支付误工费经济损失10000,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一审赔偿金额明显偏低,责任认定失衡。

胡某主张,律所限制其转所时间长达7个月,其无法执业的全部后果均系律所阻碍所致。一审法院在未查清具体阻碍期间及责任划分的情况下,仅以“酌情”方式判令赔偿1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明显不足以覆盖其实际误工损失,依法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

律所亦提起上诉,认为其提出转所异议具有正当理由,司法行政机关亦未认定其存在恶意阻碍行为,胡某未完成交接、存在违纪情形,其误工损失不应由律所承担。

二审判决律师事务所不正当阻碍转所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误工损失须结合证据合理酌定。

二审法院认为,律师依法享有正常执业及变更执业机构的权利,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理由阻碍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胡某20235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转所,律所“业务、档案、财务等未结清”为由提出转所异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已作出裁决,明确要求律所配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但该所未能及时履行,致使胡某20231128日方完成转所,客观上造成其执业受限。

对于律所主张的胡某未完成工作交接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律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等情形足以构成其阻碍转所的正当理由。胡某主张7个月误工损失共计10.5万元,但亦未就其实际收入减少数额提供充分、直接证据。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正常转所所需时间、双方责任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酌情判定律所赔偿胡某误工损失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亦无明显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715

案号:(2025)京03民终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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