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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对未成年人过失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把握
入库编号:2025-14-1-054-001
熊某交通肇事案
——对未成年人过失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把握
关键词
刑事 交通肇事罪 未成年人 过失犯罪 犯罪情节轻微 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男,2005年10月27日生)与被害人隆某某(男,2006年1月17日生)系同学兼好友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2023年5月28日9时许,隆某某让熊某驾驶该摩托车载其回家。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致隆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熊某请求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同救护车将隆某某送往医院救治,且在民警到达医院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罪行。同年6月11日,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熊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熊某父母支付了隆某某的医疗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7万元。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经调解,熊某父母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金额以及履行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熊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熊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熊某系某职业教育中心高三学生,已被某职业学院录取。经社会调查评估,熊某平时表现较好、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家庭经济困难,适宜社区矫正。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4)渝0230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法院责令熊某具结悔过。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将熊某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疑义。
关于对被告人熊某应否判处刑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2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熊某实施无证驾驶行为系应被害人请求,造成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熊某的近亲属在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仍积极筹措资金支付抢救、丧葬、经济赔偿,社会矛盾得以化解。基于此,可以认定熊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且,经社会调查评估,熊某一贯表现较好。综合本案的过失犯罪情节、熊某为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低、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对熊某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情节较轻的过失犯罪,综合考虑过失犯罪性质、行为人罪过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一贯表现,以及自首、获得谅解等情节,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7条、第133条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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