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新闻资讯
如何认定工伤案件中的“上下班途中”!
鲁法案例【2025】619
■沂水法院:如何认定工伤案件中的“上下班途中”!
魏某家住某镇魏家沟村,生前系第三人某饲料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10月27日17时15分,魏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厂,18时38分左右在行驶至省道229线58公里+900米处时发生连环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在两起事故中魏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和不负责任。第三人某饲料有限公司向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魏某亲属对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中,从路线地图分析,魏某发生事故的地点在位于其居住地(魏家沟村)东北方向三、四公里的位置,已经明显偏离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且根据正常时间计算,魏某下班回家时间大约为30分钟,而本案中魏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18时38分,距其驾驶摩托车离开单位超过1小时20分钟,亦不符合在其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即魏某发生事故的情况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被告人社局依据现有证据材料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工伤通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2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