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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领导发5000元红包求涨薪被开除,法院判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2-29 11:31:4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员工为求领导帮忙涨工资

先后通过微信转账4笔红包

合计5000

不曾想

薪资没涨成

反倒被公司以贿赂为由解雇

这起纠纷从劳动仲裁、一审、二审

一路打到高院再审

 

拉锯数年才尘埃落定

到底是公司小题大做

还是员工踩了红线

 

事件回顾

 

2015518日,孙某入职安徽合肥某物业公司。双方约定合同期至2017630日。并于201771日续签劳动合同期至2020630日。

 

20176月,孙某通过微信向领导江某转账2000元,留言:这次加工资能帮我一把吗?谢谢。

 

201711月,孙某通过微信向2位马姓领导各转账1000元。

 

201712月,孙某通过微信向领导舒某转账1000元,留言:在这工作马上就第3个年头了,工资一直未涨过一分,请您帮个忙。

 

201861日,公司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经查,你在20176月至12月期间先后行贿4人,金额高达5000元。《员工手册》载明:任何有贪污、受贿、行贿、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无论金额大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现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861日生效……”

 

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100元。2018914日,仲裁委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旧版(20175月之前)的《员工手册》规定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任何有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财物的情形,不论金额大小等,未包括行贿行为。

 

其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新版(20175月之后)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内容已经公示、公告。

 

再次,双方于201771日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又未提及行贿行为。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很显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行贿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综上分析,虽然孙某向公司部分领导送礼金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尚不足以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2019513日,一审判决: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00元。(孙某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85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7525日,孙某签收公司更新的《员工手册》。201771日,孙某续签劳动合同。孙某作为在公司工作多年的员工,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规定是明知的。

 

孙某谋求增加工资,本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通过正常途径提出申请。但其却通过私下向单位相关人员发放红包的形式,提出增加工资的请求。其行为,显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公司在发现孙某的不当行为后,经单位工会同意,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违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2020413日,二审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00元。

 

孙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向单位领导发数额较大的红包,谋求劳动合同以外的利益,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贿,但属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行贿行为。

 

公司发现孙某的不当行为后,经单位工会同意,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孙某主张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2020917日,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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