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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违纪事实 用人单位可否重复处罚
案情简介
梁某与某养老医疗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厨工。2024年5月,因厨师长安排梁某洗餐具但梁某拒绝,养老医疗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认定梁某严重违纪,向梁某出具“记过处罚公告”,给予梁某记过处分,并扣罚当月绩效工资200元。2024年6月,养老医疗公司又向梁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理由为梁某在2024年5月的行为属于“公然拒绝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态度恶劣”,违反《员工手册》第九章相应条文规定。因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发生争议,梁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养老医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养老医疗公司向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案例评析
梁某的岗位职责包含完成上级领导分配的与厨工工作相关的其他临时性任务,清洗餐具属厨工岗位的合理工作安排,未超出双方工作范畴的约定,梁某应当予以服从,公司据此认定梁某拒绝清洗餐具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违纪行为是合理的,公司也有权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但是,养老医疗公司已在2024年5月对其进行了处罚,在梁某未出现新的违纪问题的情况下,养老医疗公司就同一事宜又作出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属于对同一事件作出两次处罚,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养老医疗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决定违法。
延伸思考
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系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适当地处理,不得“一事二罚”,重复处罚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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