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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夜街头针对不特定的陌生女性实施猥亵,致被害人胸部划伤,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并科以刑罚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6-01-14 15:40:3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京01刑终36

裁判日期:2022317

案由: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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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162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柱在本市海淀区××大学东校区××路南侧的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刘某(女,21岁)不备,从身后强行搂抱、按压被害人刘某,并用手抓捏被害人刘某的胸部,在被害人刘某倒地并大声呼救后逃离案发现场。被告人金某柱的行为致被害人刘某左胸部浅表划痕,经鉴定构不成轻微伤。202167日,被告人金某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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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柱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金某柱在深夜针对单身女性犯罪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判决:被告人金某柱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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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

上诉人金某柱所提上诉理由是其未强制猥亵被害人,其无罪;原判量刑过重。

 

金某柱的辩护人所提主要辩护意见是:金某柱未抓捏被害人胸部,认定金某柱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证据不足;金某柱的行为系一般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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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判

对于上诉人金某柱所提其未强制猥亵被害人,其无罪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所提金某柱未抓捏被害人胸部,认定金某柱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侦破过程自然,被害人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对于案发过程的陈述详细、具体,并有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佐证,特别是监控录像完整记录了金某柱对被害人进行猥亵的过程,足以证实金某柱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故本院对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金某柱的行为系一般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系在校学生,与金某柱素不相识,金某柱在深夜街头针对不特定的陌生女性实施犯罪,致被害人胸部划伤,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并科以刑罚。故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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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某柱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金某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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