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新闻资讯
借条约定“超期加息”是否意味着借款无固定期限?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被继承人生前向其母亲所借款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借款凭据约定借期半年,同时约定“如果超过半年,再加付息22万元整”。二审法院认为,结合该约定及借款后被继承人未曾还款的事实,该笔借款应被认定为不定期借款,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亦明确其未了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表明其本人对履行还款义务不持异议。因此,作为遗嘱继承人的妻子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该笔债务。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借款凭据约定对利息作出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孟某2与田某系夫妻,郭某系孟某2之母。2019年3月,孟某2向母亲郭某借款110万元,并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期半年,超期加付利息。2022年11月,孟某2立下自书遗嘱,载明其全部财产由妻子田某继承,生前债权债务亦由田某承担。该遗嘱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孟某2本人书写。孟某2于2022年12月去世后,田某作为遗嘱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继承相关房产及债权。庭审中,郭某主张孟某2生前所欠110万元借款应在遗产分割前清偿。田某虽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且郭某提交的证据显示田某曾协商还款系以和解为目的,不应作为证据。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并认定案涉借款未过诉讼时效,判令田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郭某借款本息。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关于双方争议的遗嘱效力,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明确该遗嘱系孟某2签名,故法院依法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郭某虽否认该遗嘱效力,并主张遗嘱并非同一人书写,但其未就上述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依据上述遗嘱之内容,孟某2所留遗产应归田某继承所有。
关于某房屋,系孟某2与田某之夫妻共同财产,孟某2享有的50%份额在孟某2去世后应按照遗嘱由田某继承所有。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属于孟某2的债权,在其去世后亦应按照遗嘱由田某继承所有。关于田某主张的6万元债权,因涉及案外人权益,且相关债权债务未经人民法院确认,故法院对其上述诉请不予处理,其可另行予以解决。郭某主张孟某2留有其他遗产,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关于郭某主张的孟某2所负债务,田某认可上述事实,故法院对此一并予以处理。田某主张另案处理,缺乏相应依据,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关于田某主张的时效抗辩,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应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依据借款凭据之约定,双方借款期限虽为半年,但同时约定了超过半年加付利息,故郭某权利受损之日应自2020年4月1日起算,故截至孟某2去世该笔债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现孟某2已去世,田某作为遗嘱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述债务。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现郭某要求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4倍LPR计算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LPR的标准,法院依法酌情确定为本案起诉之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45%。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位于某房屋中属于孟某2的50%份额归田某继承所有;二、(2022)京0115民初16628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属于孟某2的债权归田某继承所有;三、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继承孟某2遗产范围内偿还郭某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田某、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田某是否应在继承孟某2遗产范围内向郭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田某对案涉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主张案涉借款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依据借款凭据约定的内容,借期半年,到期偿还本金110万元和利息22万元,如果超过半年加付利息22万元。结合上述约定以及借款发生后,孟某2并未偿还款项的事实,案涉借款应认定为不定期借款,郭某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案涉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孟某2所立遗嘱中表明生前未了之债权、债务关系均由田某承担,表明孟某2对履行还款义务亦不持异议。现孟某2已去世,田某作为遗嘱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述债务。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借款凭据约定对本案利息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田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5)京01民终7656号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丽姐说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2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