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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后,能否向第三方追偿?
鲁法案例【2025】024
■沂南法院: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后,能否向第三方追偿?
某安装公司承揽了某小区供热管道安装工程。同时,某建设公司负责该小区供热工程的土建部分,包括路面开挖、回填等。一日,安装公司工人李某在管道底部作业时,因建设公司施工区域的土方突然坍塌而受伤。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由于安装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安装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8万元。安装公司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认为本次事故系建设公司的过错导致,遂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承担其已支付的28万元工伤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曾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范畴,既是李某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利益,也是安装公司的法定赔付义务,不在用人单位追偿权限内。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性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和法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对劳动者劳动能力减损的专属补偿与社会保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综上,法院认定,安装公司支付案涉工伤赔偿款后,不享有向建设公司的追偿权,故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鲁法案例【2025】024
■沂南法院: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后,能否向第三方追偿?
某安装公司承揽了某小区供热管道安装工程。同时,某建设公司负责该小区供热工程的土建部分,包括路面开挖、回填等。一日,安装公司工人李某在管道底部作业时,因建设公司施工区域的土方突然坍塌而受伤。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由于安装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安装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8万元。安装公司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认为本次事故系建设公司的过错导致,遂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承担其已支付的28万元工伤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曾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范畴,既是李某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利益,也是安装公司的法定赔付义务,不在用人单位追偿权限内。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性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和法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对劳动者劳动能力减损的专属补偿与社会保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综上,法院认定,安装公司支付案涉工伤赔偿款后,不享有向建设公司的追偿权,故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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