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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中的七个法律问题
随着劳动形态的多样化,工伤认定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尤其在灵活就业、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劳动关系的界定逐渐模糊,使得工伤认定的争议日趋复杂化。如何在新型用工模式下合理界定工伤范围,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平衡用人单位的责任,成为劳动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20个答复意见,谈一下工伤认定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1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1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15、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
16、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
17、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
5、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三、特定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
1、离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已达或超过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伤认定。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4、超龄务工农民的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5、转包、分包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6、挂靠经营情况下的工伤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7、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8、离职后发现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四、几个问题的认定
1、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加班时间。
2、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5)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4、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5、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包括: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6、“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7、“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8、“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9、“自残或者自杀” 的认定,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五、工伤职工双受偿的情形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且属于工伤情形的,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不影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医疗机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工伤保险待遇
(一)一般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8、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残疾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一至四级伤残工伤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五级、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待遇。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5、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规定
1、适时调整政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处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用人单位变化时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6、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津贴处理。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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