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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件事刷屏朋友圈!贵阳纠纷律师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1-03-16 09:09:3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次

大家在消费时

总有些商家妄图“钻法律空子”

价格欺诈

霸王条款

虚假销售

……

套路让人防不胜防

这不,2018年“双11”活动期间

南昌的小吴下单购买了

一些活动价398元

现价只需98元的礼盒装螃蟹

然而,活动结束后

小吴发现上述商品的价格

一直没有任何变化

之后,小吴举报该店

经相关行政部门查处

认定该店价格违法行为成立

给予罚款2000元及

警告的行政处罚

最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店家向小吴

支付三倍赔偿金4920元

如果自身权益受损

大家应该像小吴一样

采取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今天咱们就来说说

维权这件事儿

9种消费者享受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安全权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求教获知权。

8、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举报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13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

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如何维权

 线下实体店 

1

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2

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3

登录315投诉官方网站反映情况。

4

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或质检部门反应自己遇到的难题。

5

通过拨打315晚会热线电话的方式来维护权益。

线上实体店 

1

网站投诉:各个大型购物网站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各种交易纠纷。消费者可向网站提供购买的商品的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进行投诉或举报。


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嫌疑的,各个大型购物网站还将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情况。

2

网上报案: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为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已受骗的消费者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去查封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


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3

消协投诉: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维权热线12315。


对于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提醒各位消费者,要尽量索取购物凭证或者保存教育协议(包括电子版)等相关证据,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民法典》给消费者的

维权指引

网购合同

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

某著名品牌的官方网站商城宣传搞促销活动,商品按标价3折出售,李某下了订单,页面显示“交易成功”。后该商城称该商品无货,取消订单。此类交易如何处理?

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意味着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商城单方面取消订单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491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约合同

亦有效力应当遵守

龙先生在某网站购物节下单支付定金预订某优惠产品,之后,某网站认为产品的价格过低,且双方仅是预约合同,要求龙先生要么调整价格,要么取消订单。消费者在预约合同中的权利如何保障?

预约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按照预约合同约定的条款签订本约的权利义务。


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本约未能订立的,不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某网站以双方仅是预约合同来要求调整价格,实际是要改变预约合同约定的价格,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民法典】第495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以上关于维权的小知识

你都清楚了吗?

赶紧收藏起来

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

江西法院综合自

瓷都审判、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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