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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在工作场所外晕倒抢救无效死亡,是否“视同工伤”?-贵州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5-14 09:27:4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保洁职工在自己清扫区域3公里以外的地方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市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维持市人社局决定。后经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该保洁职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2月23日,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其中包含这起工伤认定行政抗诉案。


韩某的丈夫薛某生前系河南省某市保洁中心职工,其清洁打扫区域在该市河雍大道东段。2008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薛某在该市距离河雍大道3公里以外的缑村三街晕倒,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后韩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不予认定。

韩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判决,认为薛某的死亡地点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情形,判决维持市人社局所作决定。

韩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某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市中级法院再审后,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决。

韩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某市检察院提请河南省检察院抗诉。


河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能否认定“视同工伤”,取决于职工受到伤害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作岗位”不等于“工作场所”。本案中,薛某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选择离开工作场所前去就医,是普通人的正常反应和合理行为,劳动者的自救行为不能成为其丧失劳动权益保护和救济的不利因素,应当认定其是在 “工作岗位”上死亡的。同时,市保洁中心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保管考勤表及签到簿的责任,其主张薛某死亡当天未上班,但不能提供当天的考勤表及签到簿,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支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河南省检察院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0年7月7日,河南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和市人社局处理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0年9月17日,市人社局作出决定,认定薛某为“视同工伤”。

据了解,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发生的争议。解决行政争议,事关“官民和谐”,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践中,有些行政争议长期得不到实质性解决,不仅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也容易滋生社会戾气,影响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6300余件,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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